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06年,北京市XX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經批準重新啟動了采石路住宅項目建設工程的拆遷工作,拆遷居民共計269戶,陳嘩杰(化名)便為其中一戶。經評估,陳嘩杰的房屋(營業(yè)用途)建筑面積約188平方米,貨幣補償價格為92.7萬元。與多數被拆遷戶一樣,陳嘩杰拒絕以這一標準達成補償協議!時至2007年6月陳嘩杰來委托楊在明律師、馬麗芬律師代理其案時,拆遷人已然進入申請強制執(zhí)行拆遷裁決的階段。委托人期望通過律師的法律運作,實現400萬拆遷貨幣補償!
【辦案掠影】
辦案第一階:拆遷許可證的特別之訴
2007年7月,楊在明律師、馬麗芬律師代委托人向海淀法院提起涉案項目拆遷許可證本證無效之訴。8月底,法院以訴爭拆遷許可證已在另一訴訟中進入上訴審階段為由中止了本訴。正所謂勝敗乃兵家常事,這一訴的中止并未能阻止維權的腳步——幾乎與訴本證的同時,二代理律師提起了另一訴,主張撤銷拆遷許可證續(xù)證。9月上旬,法院作出裁定,認為核準拆遷許可證延期之行為不在受案范圍之內,駁回了原告起訴!基于這一裁定系錯誤的認知,楊、馬二位律師提起上訴。上訴法院支持了上訴人方的主張,撤消了一審裁定,并指令海淀法院繼續(xù)審理。
辦案第二階:規(guī)劃許可之訴訟!
2007年9月份,楊在明律師與馬麗芬律師進而打出第二個王牌之訴——規(guī)劃許可之訴!這一訴從一審訴到二審,律師們堅持了“證據戰(zhàn)”路線,層層逼近,最終致使對方的法律漏洞日漸浮出水面!
在規(guī)劃許可及拆遷許可續(xù)證兩訴壓力之下,拆遷人,即北京市XX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始于2007年底對委托人發(fā)出案外調解邀請,提出委托人可以選擇原位置、同面積營業(yè)用房回遷,或者貨幣補償、價格另議。彈指一揮間,4個月過去了,拆遷人的妥協達到了1000萬人民幣的貨幣補償款!

【律師說法】
站在被拆遷人的角度,本案的經典之處之一無疑在于巨額補償款。站在拆遷律師的角度,本案的經典之處則在于實現當事人膨脹的委托期望值!由表及里地審視這兩個不同的角度,法律點是最終的回歸:
第一,本案的拆遷許可證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存在本證與續(xù)證之分。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一項拆遷項目耗時通常在兩年以上,拆遷人往往要多次到相關部門辦理續(xù)證手續(xù)。續(xù)證的可訴性變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歧義聚點!一審法院認為不可訴即為例證。根據法律規(guī)定,續(xù)證需要先由拆遷人申請,繼而由行政機關重新審批,再行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因而它是獨立于拆遷許可本證的行政許可行為,具有可訴性!二審法院沒有對一審法院裁定予以維持的正確做法應當認為是對這一法律點的承認。
第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在于被告一方,舉證不能則出現排除其爭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規(guī)劃許可證的被告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應當在訴訟中提供其作出規(guī)劃的法律依據以及合法有效的證據,這些證據應涵蓋法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規(guī)劃許可的法律依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作出規(guī)劃的程序及權限的合法性、其他實體性要件的合法性等。上述證據的缺位將直接導致被訴規(guī)劃許可證的合法效力的缺位。
一般來說,行政案件的代理要難于民事案件,而拆遷案件的代理又要難于一般行政案件。因此,作為拆遷律師,辦案的魄力從何而來?答案便是——在熟知拆遷法律法規(guī)于心的基礎之上,銳利地洞察個案的共性與個性,進而睿智地擬定辦案思路,最后付諸實踐,孜孜不倦地突破維權之底線,亦即訴訟,實現當事人合法合理的委托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