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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行政復議是行政案件中被征收人維護自身權益的一個途徑,當行政復議的結果不理想時,提起行政訴訟就是當事人需要考慮的下一步程序了。但是對于經(jīng)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如何選擇被告是第一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其中也體現(xiàn)著律師的專業(yè)性。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團隊就為大家淺析行政復議被駁回后的這一技術性問題。
關于經(jīng)過行政復議案件的被告如何選擇,有一句耳熟能詳?shù)目谠E相信法律界的大部分人都知道,那就是“復議改變單獨告、復議維持共同告、不作為選擇告”,其來源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
“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p>
行政復議決定不僅有復議維持、復議變更這兩種形式,還有駁回復議這一形式。許多人認為,行政復議被駁回,不就是復議機關不作為嗎,按照口訣,“不作為選擇告”,可以選擇復議機關或者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來起訴。
這一觀點看似沒有錯誤,實際上是錯誤的。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jīng)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實際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復議機關認為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職責或者已經(jīng)履行職責,另外一種是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可以看出,雖然都是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但是其內在原因卻大有不同,那么被告的選擇也必然不能僅按照行政不作為來進行選擇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將其與《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比理解可以看出,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實質上即是對行政機關不作為行為的維持,而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即復議機關拒絕履行自身職責的行政不作為行為。
因此對于行政復議被駁回的案件,被告的選擇要根據(jù)復議機關駁回的理由來確定。如果是以行政機關已履行職責或者不具備某種職責來駁回,即復議機關和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告;如果是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即可以選擇復議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作為被告。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在征收拆遷中選擇先提起行政復議程序而不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往往出于個案的實際情況和考慮整個救濟期限時長等因素,需要專業(yè)律師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礎上給予專業(yè)指導。被征收人面臨這樣的選擇時,切勿盲目自行決策,咨詢律師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