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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公告】由本所王金龍律師代理的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李先生訴夾江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安置補償協(xié)議一案,經(jīng)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川11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夾江縣自然資源局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對當事人按照三人標準進行安置),委托人的合法權(quán)益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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