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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王金龍律師團隊代理的廣西北海市黃先生訴合浦縣人民政府、合浦縣市政管理局、合浦縣市政管理局強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賠償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近日送達的(2021)桂行終47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1、維持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5行初24號行政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2、撤銷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5行初24號行政判決第二項,即被告合浦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黃馬祥睿損失人民幣299546元;3、將黃馬祥睿主張的苗木損失賠償部分發(fā)回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至此,本案取得階段性勝利,當事人的權利得以維護,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