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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的標準以及計算方式如下:
1、房屋價值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
3、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補償標準不統(tǒng)一,一般是由征收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助和獎勵: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
5、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由當事人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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