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征收項目開始后,征收方往往會聯動各政府部門對被征收人施壓,促成各戶快速簽約,而征收范圍內的經營者往往首當其沖。近期,在明所楊念平、李群杰律師就成功破解了一起以環(huán)保名義刁難被征收人的案件。那么,當征收與環(huán)保處罰聯系在一起時,被征收人究竟該如何應對呢?
【案情簡介:養(yǎng)豬場遇征收,轉眼排污不合格了】
魚臺縣坐落在山東省濟寧市南部,縣內河網密布,又有著江北玉米之鄉(xiāng)的美譽。在這座以農業(yè)立縣的小城里,閆先生也開始投身第一產業(yè)。2010年,他在某鎮(zhèn)某村承包了一片農用地,開辦起了一家養(yǎng)豬場,并取得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直至2016年,養(yǎng)豬場所在的集體土地被納入了征地范圍,因為補償與閆先生的預期相去甚遠,閆先生與征收方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隨之而來的煩心事也不斷找上門來。
2017年5月27日,縣環(huán)保局向閆先生下達了一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稱閆先生的豬場經營,未經環(huán)境評價審批,排放污水,違反了《環(huán)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規(guī)定,責令養(yǎng)豬場恢復原狀,立即停止排污。閆先生很納悶,自己的豬場在建設之前,就已經經過了縣環(huán)保局的環(huán)境影響審批,為什么環(huán)保局仍然找上門來進行處罰?閆先生趕緊拿著這份《決定書》,請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李群杰律師來支招。
【律師辦案:邊調查邊決定能合法嗎?】
楊念平律師、李群杰律師分析,這無非又是一個逼簽套路,對一直無法談妥的被征收人,政府多部門聯動施壓。在這個案例中針對閆先生的養(yǎng)豬場,則是由環(huán)保部門出面以一個莫須有的名目作出一個《決定書》。這份《決定書》看似有理有據,實則破綻百出。兩位律師認為,這份《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首先向魚臺縣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但縣政府仍然維持了這份決定。政府內部的監(jiān)督無法解決問題,兩位律師立刻行動,將原機關環(huán)保局和復議機關縣政府訴上了法庭,請求撤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撤銷縣政府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兩個爭議焦點進行了激烈交鋒:一是《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法律性質究竟如何,二是被告縣環(huán)保局作出的《決定書》是否合法。
第一個焦點涉及行政法理論問題。被告環(huán)保局認為《決定書》是行政命令,僅僅是行政強制措施程序上的一個輔助手段,其目的在于否認這份《決定書》的可訴性,希望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這樣一來,其行為是否有充足的事實依據,是否經過了法定程序都不必經過法院的審查了。而在明律師則堅持認為,《決定書》已經對委托人的合法經營產生了實質影響,對委托人設置了積極的作為義務,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本身就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無疑的。法院也采納了律師的觀點,進行了進一步的實體問題的審理。
在第二個焦點問題中,在明拆遷律師通過細致的閱卷,從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定程序兩方面入手,徹底駁倒了被告。在事實方面,關于被訴《決定書》稱豬場并未經過環(huán)境影響審批的說法,律師舉證了閆先生2000年5月6日辦理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推翻了被告的說法。此外,被告關于原告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關于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等輸送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及其他廢棄物的規(guī)定的說法也站不住腳,其舉證的調查現場照片等證據,根本無法證明豬場的排放含有有毒污染物或病原體。因此,被告的被訴行政行為并無事實依據。
而在程序上的糾錯,則更是律師細致閱卷的工作成果。律師通過仔細審閱被告提交的證據,發(fā)現被訴的《決定書》是于2017年5月27日16時05分送達原告的,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一調查詢問筆錄,顯示的時間確為2017年5月27日15時37分至16時18分,可見被告作出的被訴《決定書》是邊調查邊作出的,明顯屬于程序違法。在原行為違法應予撤銷的情況下,復議機關所作的維持原行為的復議決定,也自然無法站得住腳。兩位律師的代理意見,均被法官采納,委托人的訴訟請求完全得以支持。
此案的勝訴,不僅為閆先生和他的養(yǎng)豬場解決了無法經營的燃眉之急,也為后續(xù)的維權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楊念平和李群杰律師一直專注于征地拆遷維權業(yè)務,秉承在明所“只為被征收人維權”的理念,致力于破解征收案件中的種種困局,也希望能用自己的專業(yè)工作,引導更多被征收人走上依法維權、理性維權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