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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糾紛的重點在于證據(jù),沒證據(jù)支持,你的賠償訴求就難以得到法院的認可,即便違法拆除屬實被征收人也只能吃啞巴虧。
在明律師在咨詢和辦案中三不五時就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某面積幾千甚至上萬平方米的企業(yè)廠房、車間遭違法強制拆除,建筑本身、機器設備、廠房內原材料及半成品、員工生活補助等損失瞬間一籮筐。被征收人主張的損失高達數(shù)千萬甚至上億元,而征收方卻只認可幾百萬至多千萬的補償,雙方的主張相差上千萬的并不鮮見。那么,被征收人作為違法強拆的受害者能依靠法律拿到屬于自己的公平、合理賠償嗎?其提升賠償數(shù)額的訴求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這其中又有哪些關鍵問題不容忽視呢?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這類動輒差距上千萬的國家賠償糾紛堪稱征地拆遷領域的高精尖業(yè)務,是真正意義上的“重大復雜案件”。故此,它對被征收人、律師的要求都是最高的。想要獲取滿意的國家賠償,絕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簡單。
國家賠償糾紛的重點在于證據(jù),沒證據(jù)支持,你的賠償訴求就難以得到法院的認可,即便違法拆除屬實被征收人也只能吃啞巴虧。
具體而言,在明律師根據(jù)實踐中的情況提示廣大被征收人以下兩點:
一、對建筑本身的賠償與否關鍵看合法性證據(jù)。
對于上千平米起步的廠房、車間而言,建筑本身的賠償是一大塊,絕不能輕易丟棄。而能否獲賠的關鍵就在于涉案建筑有無明確的合法性證據(jù)。
(鄉(xiāng)村)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等是最無可爭議的合法性憑證。在部分面積確實無證的情況下,房屋建造年代較早的證據(jù)、政府招商引資的事實、房屋未實質性影響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事實等都可作為其具有一定合法性的憑證。
無論如何,“違建不補”是建筑本身賠償與否這一問題中最重要的原則。若征收方給涉案廠房下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復議、訴訟將其撤銷。
若征收方避開違建處罰決定而僅對無證部分書面認定不予補償,被征收人也要及時提出書面異議。若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本身就對被征收人不利,及時通過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等程序爭取修改也是很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許多裁判中都提出了這樣的觀點:獲得國家賠償?shù)那疤崾枪瘛⒎ㄈ撕推渌M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損失。
涉案被拆除的廠房等建筑物,因沒有辦理規(guī)劃許可證等相關批準手續(xù)已被確認為違法建筑物,不屬于合法財產(chǎn),不應予以賠償,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廠房內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生活物品等應屬合法財產(chǎn),依法應予賠償?!荆?019)最高法行賠申87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
這一裁判觀點可不是僅僅適用于某起個案的,而是對企業(yè)廠房所涉國家賠償問題普遍適用的重要準則。大家可一定要看清楚,記牢了。

二、機器設備搬遷、安裝或者賠償,廠房內其他物品的損失必須有證據(jù)證實。
這部分強拆損失的關鍵在于雙方的舉證。站在被征收人的立場上,實際上主要看我們自己能不能拿出足夠充分的證據(jù)來。
大家需要謹記,不能把“有證據(jù)證實”的希望寄托在違法強制拆除的一方身上,主張自己的權益只能靠自己。
故此,廠房內到底有哪些機器設備、原材料和半成品,還有哪些其他有價值的物品,這些財物的價值如何,這些都需要被征收人盡力去舉證證明。
請注意,對于這些事情,被征收人或許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但卻無疑具有為獲取更滿意賠償所必備的舉證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guī)定,在行政賠償、補償?shù)陌讣校鎽攲π姓袨樵斐傻膿p害提供證據(jù)。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這一規(guī)定從字面上看是對被征收人一方有利的,但這僅指法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而未必關乎最終的賠償結果。
企業(yè)廠房遭違法拆除,國家賠償比心理預期差上億元咋辦?
畢竟,《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7條的進一步規(guī)定有很大的“彈性”解讀空間:
1.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這里強調的是“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并不是說只要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了,就叫“因被告的原因”。
如果被征收人一方在強拆發(fā)生后未及時返回清理現(xiàn)場,將尚可搬離并妥善保管的財物搬走,任由其敞開了被風吹日曬雨淋,由此導致的擴大損害是要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的,強拆主體不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璐律師曾十分直白地指出,如果被征收人想盡力減少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拆完了人一撤你就得趕緊去廢墟瓦礫里“撿”,這沒有什么可說的。
再比如強制拆除時相關人員已經(jīng)將廠房內的部分財物移至戶外,或者放置到指定的存放地點,被征收人卻未及時接收,那么由此導致的財物損失也可能被判定要由被征收人擔責。
也就是說,“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不能是因被征收人怠于行使注意義務導致的。否則,這個舉證責任就仍然歸被征收人一方。
2.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實踐中,被征收人單方面拒絕評估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原因之一就是部分被征收人不愿意承擔幾萬元至十數(shù)萬元不等的評估費用。
顯然,被征收人需要厘清“哪頭小哪頭大”的問題,為了爭取期待中的上千萬元賠償,該花的錢還是要花的。
在評估環(huán)節(jié)中還會涉及很多具體的技術性難題,比如被征收人對征收方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不滿,能否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再出具一份評估報告;對已經(jīng)遭拆除的“廢墟”怎樣進行評估等等,這些都需要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謹慎推進。
但有一個前提不容忽視,那就是被征收人對于廠房內曾有過哪些財物,要能提供出基礎性證據(jù)來。光是一份自行開列的清單是不行的,內容相對完整的照片、視頻、購買發(fā)票等很有必要。
3.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jù),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jīng)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
到了這一步,其結果對被征收人一方而言多數(shù)情況下是不利的。比如按前面說的,被征收人嫌評估費用太貴,一咬牙一狠心放棄了,那么估不出來的部分就得靠法院去依法酌定。
“酌定”出的賠償數(shù)額通常都比較保守,動輒上千萬甚至過億的賠償主張是很難通過酌定來獲得支持的。
在明律師最后要強調的是,企業(yè)廠房拆遷所導致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賠償也是這其中的一大塊,被征收人若要獲取則需要自行充分舉證證明這部分損失的存在,這部分損失是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一說的,我們將在以后再找機會詳盡論述??傮w而言,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國家賠償主張若要獲得支持,是需要被征收人頗費一番周折的,很難通過一次起訴一蹴而就。盡早咨詢專業(yè)律師并形成良好的配合,對取得足夠理想的賠償而言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