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關于國家征地補償的標準規(guī)定為: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地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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