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1、針對集體土地的征地糾紛,如果被征收人對征地方案有意見,應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經過征地前的告知、聽證、征地公告發(fā)布及補償安置方案發(fā)布后公告期內及時提出意見,并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經過上述程序救濟之后,仍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后仍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針對國有土地的征地糾紛,首先征地機關在征求公眾意見的時候,被征收人就應當針對有異議的部分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在征地機關作出征收決定發(fā)布公告期間,如果對征收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仍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發(fā)布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收補償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針對上述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仍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要求了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要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戶進行補償。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qū)市,必須及時制定并公布實施。已公布實施,但標準偏低地區(qū),必須盡快調整提高。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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