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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是指出嫁給本村之外的男性但其戶口仍在本村的女性村民。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如果土地遇到征收,出嫁女就真的如同話中所言像“潑出去的水”一樣,沒有資格獲得補償款嗎?很多人認為本村的女性村民一旦嫁出去,便不是本村的村民,不能再享受本村的各項福利待遇,成為了觀念上的“外人”。然而,他們往往忽略了一個事實問題是,如果他們的戶口依然在本村,無論她們嫁多遠,她們依舊是本村村民,合法享有本村原本屬于她們的各項權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jīng)具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是否具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通過戶口和承包地來判斷。

嫁女還是否具有本村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分為四種情況:
(1)出嫁后戶口未遷出的,仍然具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基于原承包地的征收補償款自然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
(2)出嫁后戶口遷入城鎮(zhèn)的,若仍有承包地的,也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
(3)出嫁后戶口遷入其他農(nóng)村的,若在其他農(nóng)村分得了土地,則喪失原有村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資格,不能獲得征地補償款。
(4)出嫁后戶口遷入其他農(nóng)村的,但未在其他農(nóng)村分得土地,則仍享有原有村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資格,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