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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施行前已取得拆遷許可證項目所涉案件有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四條規(guī)定,原拆遷許可項目所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一)原拆遷許可項目所涉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已與拆遷人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協(xié)議,又對拆遷許可行為提起訴訟的;(二)原拆遷許可項目所涉拆遷許可行為已為生效判決認定合法,當事人又對拆遷許可前設關聯(lián)行為提起訴訟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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