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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對代理人資格問題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作了修改,其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這里取消了“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即不允許“公民代理”,規(guī)范了行政訴訟代理行為。同時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作為代理人,為當事人提供代理費用較為低廉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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