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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安置房妻子不可以分。由于拆遷安置房是以產(chǎn)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是對一方個人財產(chǎn)的轉換,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婚前一方個人財產(chǎn)的性質。因此,即使補償了差價的安置房仍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離婚時對房產(chǎn)不予分割。但是在離婚時,由于購得安置房時補償?shù)牟顑r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獲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出資結清的差價部分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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