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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當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人民政府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解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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