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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章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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