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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違法建筑因其“違法”的定性而顯得較合法建筑而言“低人一等”,被責令限期拆除直至強制拆除更是大多數違建的最終結局。不過,拆違建同樣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拆除規(guī)范,不可肆意擴大對相對人權益的損害,濫拆一氣。最,
違法建筑因其“違法”的定性而顯得較合法建筑而言“低人一等”,被責令限期拆除直至強制拆除更是大多數違建的最終結局。不過,拆違建同樣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拆除規(guī)范,不可肆意擴大對相對人權益的損害,濫拆一氣。最新修訂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guī)定》中即對違建拆除環(huán)節(jié)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guī)定,這其中的一些事情沒做到,當事人將有權要求拆除方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要點一:通知清理室內物品,制作室內物品清單】
《規(guī)定》第18條指出,行政執(zhí)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強制拆除、回填已建成的違法建設,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清理違法建設內的有關物品。
當事人拒絕清理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需要制作物品清單,由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若當事人拒絕簽字,可由邀請到場的居委會、村委會代表或者公證機構作為見證人見證。
據此可知,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政府在對違建采取“行動”前要履行通知清理義務,經通知未清理的,就需要對室內物品進行清點登記,并制作清單,確保違建內物品狀況、數量的清晰可查,保障當事人對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據北京衛(wèi)視《向前一步》欄目報道,北京市大興區(qū)在整治小區(qū)內違建過程中就采取了一系列人性化的舉措,如逐一、反復入戶做當事人的溝通工作,努力解決其在生活、居住上面臨的困難和關切的利益糾紛,協(xié)助其將室內財物搬離,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幫助其自行拆除違建。
顯然,相較于那種“破門而入”后一通打砸,將人強行控制起來的暴力強拆,上述舉措值得點贊。
【要點二:將有關物品運至指定地點,及時交還當事人】
《規(guī)定》第18條還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將有關物品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違法建設當事人。當事人若拒絕接收,行政執(zhí)法機關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需要指出的是,相關物品的保管費用需要由當事人自行繳納,逾期未繳納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可以按照每日3%的標準加處滯納金,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這筆費用。
實踐中,房屋遭強制拆除后一些當事人選擇了對室內物品“不管不顧”的大撒把處置方式,任由室內物品經受風吹日曬或者被有心人偷盜,這種情況不應該發(fā)生。
當事人作為其室內財物的所有權人,對相關物品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其未妥善保管而導致的財產損失擴大,執(zhí)行強制拆除行為的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
【要點三:拆除后的違法建設殘值要允許自行處置】
《規(guī)定》第19條指出,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的,應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其主張拆除或者回填后的違法建設殘值,應當在強制拆除或者回填前提出書面聲明,并在限定期限內自行處置。
違法建設當事人未事先提出書面聲明,或者事先提出書面聲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內處置完畢的,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政府予以清理。
縱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對因違法強拆違建請求行政賠償案件的裁判,能夠依法予以賠償的事實上主要就是兩部分損失——違建內物品的損失和能夠與違建建筑材料分離的違法建設殘值損失。故此,上述新規(guī)內容實屬必要,也值得違建當事人予以足夠重視。及時行使書面聲明、限期自行處置的權利,才能確保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
最后,我們?yōu)榇蠹已a充一個違建拆除程序中的新規(guī),即“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應當制作筆錄并全程錄像”。
也就是說,在相關行政訴訟的庭審中,被告方應當出示拆除過程的全程錄像以證明其拆除行為的文明、合法,而不應僅依靠當事人自行拍攝的視頻、照片來證明強拆現(xiàn)場的情況。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忽視對強拆過程拍照、錄像的工作,該由我們自己做好的事情,還是要自己做好。
畢竟,《規(guī)定》針對的都是想要遵守規(guī)定的合法強制拆除行為,對于不明身份社會人員實施的違法強拆,顯然不能機械套用上述要求去將留存證據的希望寄托在對方身上。(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