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摘要: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該項應當引起廣大被拆遷人及隨同旁聽人員的注意,實踐中旁聽人員易發(fā)生此類行為,應當適當克制)(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zhí)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