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由本所李順華律師、謝瑞青律師代理的安徽省周先生復議蕪湖縣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不作為一案,蕪湖市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了蕪國土資復決字[2015]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向申請人公開其申請的信息。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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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wǎng)訊】由本所李順華律師、謝瑞青律師代理的安徽省周先生復議蕪湖縣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不作為一案,蕪湖市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了蕪國土資復決字[2015]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向申請人公開其申請的信息。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