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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進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來進行,依法履行征求公眾意見、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保證補償費用足額到位、??顚S玫瘸绦蚝?,依法作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如果被征收人對政府發(fā)布的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訴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