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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在拆遷之前已經經過合法程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經過規(guī)劃建設了相關廠房,投資了設備等用于生產經營,此時,如果工廠所占用土地面臨被拆遷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獲得補償呢?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那么確定到具體的補償標準的話,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選取評估機構,由評估機構結合工廠廠房、設備等實際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估結果,如果被征收人針對評估結果不服,應當在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經過復核后對復核結果仍然不服,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從而根據最終的評估結果對工廠的損失進行安置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