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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guī)定不夠明確,有些項目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疇。
集體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承包土地的農民補償后,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才能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在實踐中,政府征地項目往往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將大量的“城市建設”、“經濟建設”用地均等同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為了經濟建設而大量征收集體土地。
二、對集體土地征收宣傳不到位。
有的集體土地征收項目開始前,并沒有進行公示、宣傳,沒有進行公開的聽證,在確定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時,一般都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補償,缺少中立的評估機構對土地、農作物和地上附著物進行評估,缺少與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承包人之間進行溝通。因此引起失地農民的不滿,容易引發(fā)糾紛。
三、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無法滿足村民的生活所需。
集體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全體成員所有,其中被征地農民沒有被安置的,安置費可以歸村民所有;青苗補償費、土地上的附著物完全歸土地使用人所有,而補償的范圍僅限于與土地有直接聯(lián)系的一部分損失,其它間接損失沒有列入補償的范圍。其中地上建筑物的補償都是依據組織實施征收的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予以補償,通常補償標準較低。這樣,村民承包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后能夠得到的已經很少,已無法滿足農民被征地后的生活問題。因此村民在土地征收補償方面總是不滿意。
四、集體土地征收后,對于失地村民不予安置。
以前政府征收農民土地后,對失地農民通過采取“征地帶人進廠”、“農轉非”等行之有效的辦法來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yè)問題,保障農民的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但現(xiàn)在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那些措施都沒有了,現(xiàn)在土地征收主管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一并計算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而對農民安置問題不再考慮。造成農民失地后失業(yè),生活得不到保障,從而引發(fā)矛盾。
由此可以看出,集體土地征收問題,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的利益。土地征收會使農民失去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農民如果得不到合理補償和妥善的安置,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糾紛,這關系到當地的社會穩(wěn)定。因此,只有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劃定集體土地征收范圍、科學地論證征地補償及安置辦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以上是集體土地征收時存在的問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網站中查詢或找專業(yè)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