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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發(fā)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意見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上報審批;征地補償?shù)怯?,擬定補償安置方案;根據(jù)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進行公告;落實征地補償與安置資金,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j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chǎn)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shù)怯???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xié)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