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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參見房紹坤、王洪平:《論我國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規(guī)范模式》,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1期。
[2]參見王洪平、房紹坤:《論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驗證標準與司法審查》,載《法學論壇》2006年第5期。
[3][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lián)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
[4]參見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構評析———行政倫理學的視角》,載《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1期。
[5]同注 [4]。
[6]參見[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行為合理性與社會合理化》,曹衛(wèi)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頁。
[7]參見王利明:《論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2期。
[8]參見褚江麗:《我國憲法公共利益原則的實施路徑與方法探析》,載《河北法學》2008年第1期。
[9]張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與出路———美國公用征收條款的憲法解釋及其對中國的啟示》,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5期。
[10]參見[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版,第379-380頁。
[11]同注 [1]。
[12]參見李軒:《中、法土地征用制度比較研究》,載《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2期。
[13]我國《物權法》第28條在立法用語上使用了“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可見我國的征收是指行政征收,征收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應主要是指“人民政府”,即相關的征收決定行政機關。
[14]這主要是就我國的征收制度而言的。在“立法征收”是一種重要的征收類型的國家,公共利益的具體界定也是立法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如美國就是如此。
[15]同注 [10]。
[16]參見鄭賢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個憲法分權問題———從Eminent Domain的主權屬性談起》,載《法學論壇》2005年第1期。
[17]參見許中緣:《論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法國不動產征收作為比較對象》,載《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8年第3期。
[18]同注 [10]。
[19]參見“羅士圈:城市危改的民本模式”,at http://news?mzyfz?com/times/a/20071012/210300-2?shtml,2009年5月16日訪問。
[20]參見彭誠信、劉海安:《論征收制度中認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性設計》,載房紹坤、王洪平主編:《不動產征收法律制度縱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2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