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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被強拆,承租人可以起訴嗎?
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的原告分為兩類:即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袄﹃P系”指該行政行為對利害關系人產(chǎn)生了現(xiàn)實的調(diào)整或影響效果,典型的利害關系人分有7類,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復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向行政機關投訴的等。
在實際案例中,就有公房承租人被追加為第三人勝訴的案例。
通說認為,一般情形下房屋承租人是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
依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房屋征收中政府將房屋收歸國有,收回的是房屋所有權,只需對相對人即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是因合同而建立的債權關系,承租人以此向房屋原所有人主張損失即可。因此,房屋的承租人并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二、公租房承租人有權起訴——征收例外情形
關于公租房,根據(jù)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國的公租房分為直管公房與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國家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享有所有權的或直接經(jīng)營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是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投資興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為何公租房承租人與房屋征收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有權起訴?
1、主體的特定性。
作為公租房的出租方是特定的,只能是國家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國有企業(yè)等機關或單位。
2、行為的限制性。
因公租房的所有權人都具有一定的國家與公益性質(zhì),外加公租房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與身份性,故根據(jù)誠信原則公租房的承租人不可隨意變更或終止出租行為。
3、權利的特殊性。
公有住房承租權屬于具有物權特性的特殊債權。公租房承租人一般無需經(jīng)出租人同意即可依據(jù)自由意志直接支配房屋,且具有排他性,能夠對抗第三人。但是承租權依據(jù)租賃合同。故公有住房承租權屬于具有物權特性的特殊債權。
4、地位上的特殊性
由于我國絕大多數(shù)公有住房是屬于計劃經(jīng)濟時代的產(chǎn)物,因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實際上是計劃經(jīng)濟時代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長期繳納低房租居住該房屋并排他使用的權利。因此說,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經(jīng)濟地位是無限接近于房屋的所有權人的。
由于公租房的地位特殊,公租房的所有權是在政府手上。所以政府要對于公租房進行拆遷并不是違法行為。但是如果這不需要提前和承租人進行解約的話,首先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其次,要對承租人進行一定的補償,因為政府違反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