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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不是強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及文件,起不到被告已依法催告及告知原告陳述、申辯的權力,無法證明被告拆遷行為合法……”在代理意見中寫下這樣的表述,這對于在明拆遷律師而言實在不多見。行政行為的確不能太任性,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也不宜被“溫馨提示”所取代……
【基本案情:送達“溫馨提示”后的拆遷】
國先生在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擁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證載面積82.8平方米。2017年12月的一天,當?shù)亟值擂k事處組織人員將其房屋及附屬物強制拆除,致使屋內物品損毀殆盡。國先生認為街道辦的這一做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遂一紙訴狀將街道辦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這一拆遷行為違法。
對此街道辦則是另有一番說辭,他們辯稱其已經(jīng)依法向國先生送達了一份名為“溫馨提示”的文件材料,在其中已經(jīng)明確提出對違法建筑認定有異議的,請在規(guī)定時限提供相關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并備注了地點和聯(lián)系方式。故街道辦已經(jīng)盡到了拆違的事先告知義務,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勝訴:“溫馨提示”不具備拆違功能!】
面對街道辦作出的如此奇葩的答辯意見,就有了開篇提到的在明拆遷律師發(fā)表的代理意見。根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及浙江省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才能依法啟動強制執(zhí)行程序,依據(jù)《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強制拆除違建。而本案中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未對涉案房屋未登記部分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而僅由街道辦下發(fā)所謂“溫馨提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反而將行政機關履職的隨意性暴露無疑。
最終,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18)浙0303行初4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確認被告某街道辦事處的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在明拆遷律師想提示大家的是,在“以拆違促拆遷”類案件中,“打程序”是依法維權的首選路徑。拆違的法定程序雖然尚存在許多不同的認識與理解上的爭議,但大體分為兩個階段是較為明確的:
一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前,有權機關要依法進行調查、取證、認定,這當中被征收人是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有權參與現(xiàn)場查勘并在相關材料上簽字確認的;
二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享有6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而行政機關在此期限內不得實施拆遷。6個月過后,行政機關還需經(jīng)過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有的地方表現(xiàn)為拆遷“公告”)等程序才能最終組織實施拆遷。
在這一前一后兩個階段中捕捉政府的違法點進而予以精確打擊,是被征收人依法維權的關鍵。本案中的“溫馨提示”等于賣給了被征收人一個大破綻,最終導致街道辦的拆遷行為遭確認違法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至少,行政行為作為一種嚴肅的法律行為,不能瞎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