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一直以來,很多地方的拆遷補償原則,沿襲的是“適當補償”原則,但公民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也對補償原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公平補償”。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在江蘇南京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確認區(qū)政府的拆遷行為違法,撤銷原審判決的不當部分,并責令依據實際賠償時點的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行政賠償標準。這個看似不大的事,卻引發(fā)廣泛關注。
該案的起因,其實可回溯到2014年。2014年10月,婺城區(qū)政府發(fā)布房屋征收決定,居民許水云的房屋被納入舊城改造征收范圍。但在征收決定發(fā)布前一個月,這座房屋已被拆除。
這明顯違反了2011年1月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該條例第27條明確規(guī)定了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而區(qū)政府在未對許水云作出任何補償安置,甚至連標志著征收項目依法啟動的房屋征收決定都尚未作出的情況下,就對房屋實施了行政拆遷,這顯然是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
違法拆遷,不能參照征收補償方案賠償
這個案子歷時三年,從金華市中院、浙江省高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雖然金華市中院、浙江省高院均作出判決確認區(qū)政府的拆遷行為違法,但對于被征收人許水云的損害賠償,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的判決都存在問題。
一審法院判決責令地方政府參照征收補償方案對當事人作出賠償。但這一判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按照地方政府的補償方案進行行政賠償,這其中隱含的邏輯就是,法院直接認定涉案項目的征收補償方案是公平、合理的。而事實卻是,許水云當時就是對征收補償方案不滿,才拒簽征收補償協議,一審判決的做法,給出了一個導向,那就是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后,并不會因此承擔不利后果,反而可以自行按照原來的補償方案進行賠償。
二審法院則判定,對許水云的損失,應通過征收補償程序解決本案賠償問題,但其通過國家賠償程序解決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的損失,則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二審法院的這一判決,顯然是考慮到了直接判賠可能導致許水云實際補償權益的減損。
問題在于,既然已經判決區(qū)政府的拆遷行為違法,為何不能通過國家賠償程序再獲得充分有效的賠償呢?也未能考慮到婺城區(qū)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此,一審、二審法院在賠償問題上的判決均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其實,說許水云案具有典型性也在此,一審、二審法院的審理,反映了以往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思路,一般是單純通過補償程序,補償當事人的損失。這次最高法的判決,實質上是將合法征收中被征收人所應享有的“補償權益”,作為行政賠償的直接損失加以認定,無疑更好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本次判賠頗具意義
一直以來,很多地方的補償原則,沿襲的是“填平補齊”原則,或稱“適當補償”原則。但公民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也對補償原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公平補償”。
這主要體現在《民法總則》第117條中:“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和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p>
此次最高法院對本案的再審,體現的就是上述公平、合理原則,將《國家賠償法》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起來加以適用,從而對此類案件的判決原則予以了明晰。
本案雖是一起普通的拆遷違法案件,但意義深遠,具有極強的普遍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最關鍵的是,該判決體現了法律對產權保護的決心,是一次大膽的裁判,重大的進步。
其實,最高法院此次再審的案件不止這一起,還有6起,涉及合同履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訴訟保全和國家賠償等多種類型。這7起案件,體現了法律全面保護產權和保障企業(yè)家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的要求。這些案件看上去不大,卻能讓民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毫無疑問,只有加強產權保護,才能依法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讓更多人篤定對法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