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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糾紛需要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調解,法院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調查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解,制作書面調解書,調解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jù):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