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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根據(jù)該條款,房屋被征收時,被征收人能獲得以下4個方面的補償!
一、房屋價值補償
房屋價值補償是整個補償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房屋本身價值、附屬物價值、占用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三部分。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所謂“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物或構筑物,如圍墻、管道、水井、裝潢設施等。在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附屬物應一并評估。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補償,應當根據(jù)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用途、被征收人對土地進行投資開放的情況、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地價、征收時的地價等因素,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確定,具體補償費依被征收人的損失情況而定。
二、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則不必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因征收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費或者延長周轉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臨時安置費。
三、停業(yè)停產損失
停產停業(yè)補償主要是針對非住宅中的經營性房屋。經營性用房的認定需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且載明的住所為被征收房屋;
第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jù)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直接經濟損失,具體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潤損失和因搬遷產生的費用,對間接損失和其他費用則不予賠償。停產停業(yè)的利潤損失一般是指企業(yè)主營業(yè)務的利潤損失,而不包括投資利潤損失在內。
四、補助和獎勵
《征收條例》第17條所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不具有普惠性,即不是每個被征收人都能獲得獎勵和補助。
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獎勵是針對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遷,就不能享受政府給予的獎勵;
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補助一般是針對生活困難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住房困難家庭救助等確實需要政府特殊補助的特殊情況。
以上就是一份有關房屋征收補償計算的基本指南,希望對被征收人有所幫助。但小編所寫的只是法律的原則性規(guī)定,實際情況往往更為復雜,如果大家真的面臨房屋被征收的情況,小編還是建議大家積極尋求律師的幫助,憑借律師專業(yè)的知識、豐富的經驗,以及成熟的訴訟和談判技巧,為大家爭取更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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