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征地拆遷涉及到國家與被征收人兩方的利益,按照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規(guī)定,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guī)定,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居住條件要有改善,那么被征收人可從哪幾個方面來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得到了保障呢?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條規(guī)定,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貨幣補償等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1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由此可以得出,被征收人是權選擇補償方式的,對于這幾種補償方式不論是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征收方都要充分的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見。且無論被拆遷戶選擇哪種補償方式都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的條件,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被征收人補償款或是安置房面積,只有這樣才能逐漸的平息拆遷矛盾。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第4條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對于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由兩家以上房地產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本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從以上可以得知,被拆房屋的價值需要在拆之前先評估,評估時必須要考慮到以上條例中所規(guī)定的要素或是沒有規(guī)定的要素,比如房屋是在城里還是城外,房屋的用途是干什么的,是居住還是商業(yè)性用房,房屋的建筑面積具體有多大,是否有產權證上的面積有誤等,評估師通過入戶調查登記和實地查勘才能得到被拆房屋的客觀價值,才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評估機構的選定是由被征收人來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協商不成,那么才可以抽簽、搖號等方式來選定,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若評估機構并非被征收人自己選定,那這其中一定存在“貓膩”。
實踐中,很多被征收人對評估方法都不在乎,但是卻實實在在的影響著被征收人的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第13條規(guī)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fā)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fā)法評估。
那么按照法律所規(guī)定的來看,對于被征收人最為有利的評估方法是“市場比較法”,而且市場比較法也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首選方法。因此征收方不能舍近求遠的以不利于被征收人方法對被拆房屋進進評估。
根據《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的規(guī)定,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可以給予住房困難補助。
補助標準為,建筑面積為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補助;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每增加1個平方米,補助標準降低0.5%。同時,征收不足60平方米的個人住宅房屋時,按照建筑面積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綜上所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是促進征地拆遷、達到和諧征收的首要目標,當被拆遷戶遇到有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不要只認為不合理就算了,還要及時的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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