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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對于通過何種方式獲得賠償具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后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就是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其賠償問題?;谒痉ㄗ罱K原則,人民法院對賠償之訴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在當事人已經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途徑。
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決問題,避免行政機關對賠償問題不予處理、拖延處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賠償決定,最后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尋求救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具體到賠償的數額,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并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于補償標準。
二、參考判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8133號
再審申請人張學志、侯傳蘭因訴被申請人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薛城區(qū)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2018)魯行終744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并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在本院第四法庭組織詢問活動。申請人張學志及張學志、侯傳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新,被申請人薛城區(qū)政府的負責人孫宏偉及委托代理人姜玉偉、劉榮淵,均到庭參加詢問。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在薛城區(qū)常莊鎮(zhèn)東姚山村東南角(現薛城區(qū)泰山路以東、珠江路以北、香江路以南)擁有房屋一處,該地段于2009年12月30日經山東省人民政府同意批準,由棗莊市人民政府征收用于城市建設,并于2010年6月18日出讓給棗莊德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該地塊在2016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的《棗莊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2011-2020年)》中被確定為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
2008年2月28日,中共薛城區(qū)委和薛城區(qū)政府制定《關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試行)》(薛發(fā)[2008]5號)。2008年5月6日,薛城區(qū)政府制定《薛城區(qū)泰山南路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安置范圍、補償辦法、回遷安置等主要內容。申請人房屋在該文件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之內。2009年12月30日,薛城區(qū)政府統(tǒng)計的摸底調查表載明:申請人主房面積為724.14㎡,配房面積為294.32㎡。2010年2月薛城區(qū)燕山路棚戶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張貼的《燕山路棚戶區(qū)改造工程告住戶書》載明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標準為:被拆除合法住宅房屋補償標準以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市場評估基準價格為2580元/㎡,最低不低于同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2010年5月25日,申請人的涉案房屋被拆除。2010年9月23日,薛城區(qū)政府下發(fā)“致廣大村民的一封信”,告知拆遷補償的依據、標準、方式及資金結算方式。2012年3月薛城區(qū)燕山路棚戶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張貼的《天山路棚戶區(qū)改造安置補償明白書》載明:“拆除有證房屋補償價格是多少?答:天山路棚戶區(qū)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基準價格為2580元/㎡,每戶房屋價格根據房屋類型、結構、樓層、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最低不低于同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評估價格的90%”。
2013年9月10日,張學志以其房屋被棗莊市薛城區(qū)常莊鎮(zhèn)人民政府強行拆除、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滕州市人民法院分別提起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2013年10月11日,張學志申請追加薛城區(qū)政府為共同被告。2014年3月2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滕行初字第146號行政判決,確認薛城區(qū)政府強制拆除張學志房屋的行為違法。薛城區(qū)政府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棗莊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棗行終字第29號行政判決,維持(2013)滕行初字第146號行政判決。
2015年6月12日,張學志就行政賠償案件向滕州市人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該院于同日裁定準予其撤訴。2015年6月17日,申請人向棗莊中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判令薛城區(qū)政府賠償損失,具體為房屋損失5092300元、附屬物損失579328元、搬遷補助費3000元、臨時安置費145600元等財產損失,計5820138元;自2010年5月25日起,以5820138元為標準,按日萬分之1.75賠付遲延付款期間的利息損失至判決生效止。2015年10月16日,棗莊中院作出(2015)棗行初字第14號行政裁定,以申請人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山東高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魯行終311號行政裁定,撤銷(2015)棗行初字第14號行政裁定,指令棗莊中院繼續(xù)審理。棗莊中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5)棗行初字第14號行政判決,判決薛城區(qū)政府賠償申請人房屋損失724158.2元、附屬物損失268922.38元及相應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為標準,從2010年5月25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駁回申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山東高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魯行終452號行政裁定,認為薛城區(qū)政府賠償申請人房屋損失的數額,應當比照同區(qū)位、現階段房屋的市場價格計算,棗莊中院判決賠償數額顯屬不當,應予撤銷,裁定撤銷(2015)棗行初字第14號行政判決,發(fā)回棗莊中院重審。
重審時申請人將原審訴訟請求中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變更為977721元;對薛城區(qū)政府計算認定的附屬物價值268922.38元予以認可。重審審理過程中,薛城區(qū)政府遞交對涉案財產進行價值評估認定的申請書,請求對申請人訴請賠償的被拆除房屋以及地面附著物、在被拆除時點的財產殘值進行司法評估認定。2017年8月2日,申請人提交申請,要求向棗莊市薛城區(qū)住建局開發(fā)辦調取金水灣A區(qū)商品房現階段售房價格,不再同意評估。棗莊中院認為,本案補償標準的確認應經評估程序,該院行政庭于8月16日委托技術室對涉案房屋參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評估標準、比照同區(qū)位、現階段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雙方當事人于8月31日選擇評估機構,并定于9月5日組織當事人與專業(yè)機構代表進行評估費用商談,但在規(guī)定時間內雙方當事人均未到場,也未書面說明情況。棗莊中院技術室于9月11日以“申請人不配合對外委托工作”為由,決定終結本案委托工作。因通過評估鑒定方式確定被拆除房屋價值已經客觀不能,為科學、合理確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并結合本案實際,棗莊中院在棗莊房地產開發(fā)辦調取2017年1-9月份薛城區(qū)中興世紀城東區(qū)和金水灣A區(qū)項目商品住宅網簽均價數據,數據顯示:2017年1-9月份薛城區(qū)中興世紀城東區(qū)、薛城區(qū)金水灣A區(qū)項目商品住宅網簽均價分別為3340元/㎡、4576元/㎡。
棗莊中院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申請人應予賠償的項目具體包括哪些,應予賠償的標準、數額應為多少。關于被房屋的價值問題,根據重審查明的事實可知,申請人房屋被拆除時其坐落土地已征收為國有土地。山東高院在發(fā)回重審裁定中明確指出:“對于薛城區(qū)政府賠償上訴人房屋損失的數額,應當比照同區(qū)位、現階段房屋的市場價格計算”。因此,對申請人房屋損失的賠償應比照同區(qū)位、現階段房屋市場價格計算,申請人原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已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出讓給棗莊德圣房地產有限公司,該公司在該處土地上開發(fā)中興世紀城東區(qū)商品房項目??紤]到在對棗莊房地產開發(fā)辦出具的2017年1-9月份中興世紀城東區(qū)和金水灣A區(qū)項目商品住宅網簽均價數據質證意見里申請人提到棗礦集團為職工謀福利而于2010年團購該處房產致使房價偏低(3100元左右/㎡),并結合該院查明的另案張學良提供的三名案外人于2011年5月份認購中興世紀城商品房就已達到3200元以上/㎡的事實,現在對申請人被拆除房屋價值如按棗莊房地產開發(fā)辦出具的2017年1-9月份薛城區(qū)中興世紀城東區(qū)3340元/㎡予以賠償,則顯失公平。可以參照與其區(qū)位較近的金水灣A區(qū)項目商品住宅網簽均價即4576元/㎡作為賠償申請人主房的單價標準。對配房賠償的單價標準,可以比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棗莊市人民政府令112號,以下簡稱112號令)、棗價發(fā)[2006]78號文件綜合評定的補償標準中合法配房補償單價占合法主房補償單價的比例即主房單價的70.59%(600元/㎡÷850元/㎡)即3230.20元/㎡(4576元/1112×70.59%)計算賠償配房的單價。故對申請人房屋損失的賠償總額為4264377.1元(724.14㎡×4576元/㎡+294.32㎡×3230.2元/㎡)。
關于附屬物的損失問題,申請人對薛城區(qū)政府計算認定的附屬物價值268922.38元予以認可,該院予以確認。關于搬遷補助費問題,申請人的住房被強拆后,因搬遷另擇新居,會產生合理的費用。因系住宅房屋,可以參照112號令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由薛城區(qū)政府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500元。關于臨時安置補助費問題。申請人的房屋被強拆后,薛城區(qū)政府沒有為其提供周轉用房,也未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申請人無論租房還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住房問題,都會產生直接損失。對此,薛城區(qū)政府應予賠償。該院認為,可以參照112號令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由薛城區(qū)政府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10元/㎡標準,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10184.6元[(724.14㎡+294.32㎡)×10元/㎡]。關于利息損失問題,因該院在棗莊房地產開發(fā)辦調取的商品住宅網簽均價系同區(qū)位、現階段的價格,故對申請人要求賠償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和第八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并參照122號令第三十三、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薛城區(qū)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申請人房屋損失4264377.1元、附屬物損失268922.38元、搬遷補助費5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10184.6元,共計4543984.08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賠償請求。申請人及薛城區(qū)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高院二審認為,本案系薛城區(qū)政府強制拆除申請人房屋引發(fā)的行政賠償爭議。由于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為已被確認違法,針對涉案房屋原有的補償問題可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薛城區(qū)政府依法應對申請人的財產損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圍繞各方當事人的上訴理由以及一審判決內容,本案確定的爭議焦點為薛城區(qū)政府對申請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賠償方式、賠償標準和賠償如何處理等問題。
關于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guī)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就行政賠償而言,如果沒有違法強拆行為的介入,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獲得相應補償,這意味著對上述“直接損失”之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行為對被拆除房屋、附屬物、被損壞的室內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拆遷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如拆遷安置房、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如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如果申請人在城中村改造中未獲得補償和安置,則其所主張的涉案房屋以及附屬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均應納入行政賠償范圍。
關于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方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據此,支付賠償金以及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均是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如果房屋系因城中村改造而被拆除,恢復原狀已經不具備現實可能性,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損失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賠償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規(guī)定。同時,從切實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權益和補償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如果被拆遷人未獲得安置,行政機關還有提供拆遷安置房的義務,以保障被拆遷人的賠償方式選擇權。
關于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面對違法強拆,行政機關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首先,要區(qū)分違法強拆發(fā)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還是集體土地征收,抑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賠償標準并不相同。其次,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對被拆遷人的損失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再次,要兼顧其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綜合考量其他被拆遷人以及當地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安置情況,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連續(xù)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具體到本案,針對雙方爭議較大的涉案房屋的損失賠償標準問題,一審判決認定以同區(qū)位、現階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價格作為涉案房屋的賠償標準;申請人主張涉案房屋被拆除后所在土地已被用于城市化建設,應按照同區(qū)位國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價格賠償其房屋損失。該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從該條款可以看出,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未進行安置補償是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價值補償標準的前提。而本案發(fā)生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在山東省人民政府對涉案土地作出征收批復之前,薛城區(qū)政府已對涉案房屋所在村莊實施城中村改造并進行安置補償,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在前期已對大部分被拆遷人按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安置補償完畢后,僅對申請人的涉案房屋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價值為基礎確定賠償標準依據不足。故此,一審判決的上述認定不當,應予糾正;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處理問題。薛城區(qū)政府在確定行政賠償標準與額度的過程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申請人的損失賠償,要填平補齊其受損的財產權利,確保其在同等條件下獲得不低于其他被拆遷人所享受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同時還要考慮到申請人自房屋被強拆后多年未獲得補償、賠償的客觀情況,切實彌補因違法拆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對申請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賠償。對于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賠償問題,薛城區(qū)政府應當按照當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對于附屬物損失的賠償問題,雙方不持異議,該院予以確認。鑒于有關賠償事項和賠償數額問題仍需要薛城區(qū)政府進一步審查核實,同時考慮到本案城中村改造涉及范圍廣、人數多、社會影響大等實際情況,從實質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訟累、節(jié)約國家司法和行政資源以及警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角度出發(fā),本案在損失賠償處理問題上宜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由薛城區(qū)政府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全面及時、一次性地賠償救濟到位。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針對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調解。本案審理期間因各方分歧過大難以達成調解協(xié)議。本案判決之后,薛城區(qū)政府仍應積極協(xié)調當事人,切實履行好行政賠償義務,盡可能協(xié)調化解爭議,如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及時作出賠償決定。申請人如不服,仍有權依法尋求司法救濟。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薛城區(qū)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申請人依法予以全面賠償。
申請人申請再審稱,涉案房屋位于國有土地上,申請人主張對涉案房屋價值損失比照同區(qū)位、現階段房屋的市場價格計算,合法有據;申請人明確要求支付賠償金,二審判決責令薛城區(qū)政府依法予以全面賠償,未明確具體的賠償數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對部分賠償請求未予審查認定,屬于遺漏訴訟請求。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原審訴求。
薛城區(qū)政府答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該府在二審判決后已主動與申請人就賠償事宜進行溝通協(xié)商,但申請人堅持按照一審判決結果賠償。該府在2019年6月13日向申請人制發(fā)書面《拆遷補償通知》。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沒有新的證據和事實,也沒有新的觀點和新的訴求,且申請人刻意回避二審庭審時已經認可的事實——已經接收回遷安置房。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另查明,薛城區(qū)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于2019年6月13日對申請人作出《拆遷補償通知》,主要內容為,“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定內容,按照城南新區(qū)補償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及補償政策,經研究對你戶2009年測量的位于原東姚村村內的房屋進行核算,并將核算及補償明細通知如下。違建主房面積724.14平方米,補償標準432元/平方米,補償312828.48元;違建配房面積294.32平方米,補償標準260元/平方米,補償76523.2元;附著物補償款232990.25元;獎金13000元;搬家費500元;合計補償635841.93元。依據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后作為對應損失賠償。希望申請人在此前與政府、村委會良好溝通協(xié)商基礎上盡快達成補償協(xié)議?!鄙暾埲讼驐椙f中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案的二審賠償判決,棗莊中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執(zhí)行,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魯04執(zhí)821號執(zhí)行裁定,認為二審賠償判決執(zhí)行標的不明確,裁定駁回執(zhí)行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據此,行政案件審理應當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宗旨,及時解決行政爭議,減少當事人訴累?!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對于通過何種方式獲得賠償具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后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就是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其賠償問題。基于司法最終原則,人民法院對賠償之訴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在當事人已經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途徑。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決問題,避免行政機關對賠償問題不予處理、拖延處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賠償決定,最后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尋求救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具體到賠償的數額,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并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于補償標準。
本案中,薛城區(qū)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已被在先的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申請人訴請判令薛城區(qū)政府賠償因違法拆除造成的相應損失,依法有據。涉案房屋被薛城區(qū)政府違法拆除,申請人訴請判令薛城區(qū)政府賠償因違法拆除造成的相應損失。對此,一審判令薛城區(qū)政府賠償申請人各項損失。二審認為申請人所主張的涉案房屋以及附屬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均應納入行政賠償范圍,可采用支付賠償金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等方式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權益和補償權益,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等觀點,論述詳盡,依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可,在此不再贅述。但是,二審認為“有關賠償事項和賠償數額問題仍需要薛城區(qū)政府進一步審查核實”,并判決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薛城區(qū)政府對申請人依法予以全面賠償,則有違司法最終原則,裁判方式明顯不當。二審關于“薛城區(qū)政府在協(xié)調化解不成時及時作出賠償決定,申請人可尋求司法救濟”的指引,無法減少當事人訴累、節(jié)約國家司法和行政資源。而且根據本院詢問了解的情況,雙方當事人無法通過協(xié)商解決爭議,薛城區(qū)政府作出的補償通知中確定的房屋損失及附屬物損失較棗莊中院第一次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更低,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亦被駁回,本案爭議仍處于待決狀態(tài)。二審判決方式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山東高院應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及時作出賠償判決。
綜上,張學志、侯傳蘭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 熊俊勇
審判員 孫 江
審判員 楊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覓
書記員余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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