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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涉及的利益過大,因而問題必然會成為拆遷矛盾的核心。縱觀各地拆遷實踐,不難發(fā)現(xiàn)部分拆遷方總是想方設法的逃避補償,通過“拆違促拆遷”、“偷拆誤拆”、“以租代征”等違法方式,能不給就不給,能少給就少給,嚴重損害被拆遷人的權益。事實上,國家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拆遷要給予被拆遷人“公平補償”,其中有一條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先補償,后搬遷”。這里要提醒大家,通過學習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極為必要的。今天就給大家講講“先補償、后搬遷”的拆遷原則。
曾經(jīng)在各地的征地拆遷工作中,許多拆遷戶沒有拿到補償房屋就被拆除,被迫陷入居無定所的境地,本身拆遷戶為了公共利益犧牲個人利益,而拆遷部門不及時給補償和安置又再一次讓拆遷戶受到了損害,這是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價值觀、嚴重違反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的。為糾正過往拆遷實踐中的錯誤作為,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于是“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律原則便開始確立了。這一原則最早是出現(xiàn)在一些征地拆遷的政策文件中,而隨著“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在各地不斷加強落實后,法律也不斷的明確。
現(xiàn)如今,“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正式納入法律規(guī)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中明確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后,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地在第四十八條中明確規(guī)定“對其中的農(nóng)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
那么,如何才能算“先補償、后搬遷”呢?要解讀“先補償,后搬遷”,不得不提的是在實踐中大多數(shù)征收拆遷因補償沒有到位,而強制搬遷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實質(zhì)上“先補償,后搬遷”包含兩種情況:首先是房屋征收雙方當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達成一致,簽訂協(xié)議,雙方按照協(xié)議履行相關的義務;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補償安置協(xié)議達成一致,征收部門已經(jīng)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貨幣補償已經(jīng)專戶儲存、產(chǎn)權調(diào)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已經(jīng)確定。當符合這兩種情況都屬于先補償。只有在征收房屋時,及時補償?shù)轿?,切實保障廣大民眾的基本生存權利,保證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適、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遷、騰房。
總之,無論是農(nóng)村還是城市,現(xiàn)在各地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拆遷部門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原則,那么其行為就是嚴重的違法,被拆遷人可以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注意,從另一個角度講,法律規(guī)定“先補償、后搬遷”保護的是拆遷戶的利益,如果拆遷戶對于先搬遷、后補償模式?jīng)]有異議,那么也是可以的,但日后維權時可能會有一定阻礙,因此放棄自己先得補償權利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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