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房屋是在土地上興建的,而房屋的所有權是脫離不了土地使用權的,出售房屋時要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同出售,而商品房的土地一般是通過出讓取得的,那么已經建有房屋的土地能不能出讓的?
已經建有房屋的土地可以出讓嗎
已經建有的房屋是可以出讓的,已經建房房屋的土地如果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政府回收土地后,可以再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準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1、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項目,即用于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采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后仍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xù);
2、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guī)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