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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國家經(jīng)濟發(fā)展,農(nóng)民朋友們的日子也越過越紅火了,家家戶戶都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攢下了一筆筆不大不小的財富。日子好了,大家就會想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生活環(huán)境。除了各管各到城里買房之外,有的村子就把大伙兒叫到一起,一合計,可能就想著一起出錢搞搞建設,讓“舊村換新顏”。
那么這時候問題就來了,村里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能直接自己選定建設項目,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嗎?如果有村民不同意村里的決議,村委會能直接拆除村民的房子嗎?將在今天的文章中,為大家解答這兩個問題。

關注律師較久的讀者朋友們可能早有印象,根據(jù)《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該由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同有關部門,依據(jù)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來擬定,并予以公告。
不管是村委會,還是村集體,顯然都不在以上主體范圍內(nèi),也就沒有這樣的資格去制定一份完整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但是放到實際生活中,大家還要分情況來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涉及到征地補償安置問題時,雖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集體經(jīng)濟組織而不是農(nóng)民個人,但最終接受補償和安置的卻是每一位被征地的村民。
在不違反征地拆遷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征地程序由上而下按部就班進行的同時,村集體內(nèi)部通過村民會議等方式商討每戶村民補償和安置事項,并通過與村民簽訂協(xié)議等方式確定補償安置問題,這樣的補償分配方案和協(xié)議,不一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說,農(nóng)民朋友們千萬不要以為,村委會和你簽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一定不作數(shù),然后就為了不得罪人隨便簽字了。尤其是涉及到補償和安置條件問題時,一定要確保相關內(nèi)容自己確實認可。
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根據(jù)《土地管理法》、《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guī)定,如果征收雙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達不成協(xié)議,那么征收方就可以依法啟動強制程序,要求被征收人搬遷,交出土地房屋。
前文咱們提到了,村集體內(nèi)部決議通過的部分《補償方案》涉及的補償安置事項,有可能會得到法律的認可。那么在這些條款有效的前提下,也可能會出現(xiàn)這樣一種情況:部分村民不接受這個補償方案,雙方商量不出一致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能不能直接對村民實施強制搬遷呢?

在這里律師可以直接為大家揭曉答案:村委會無權強制要求村民搬遷!因為咱們以上提到的這些法律規(guī)定中,只賦予了特定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村委會等自治組織并沒有獲得這樣的權力或者授權,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對村民實施強制搬遷的。
即使是在國家組織的具有強制力的征收項目中,征收雙方無法協(xié)商簽約,超出法定期限后,也只能由具有相應職權的征收方依法啟動強制執(zhí)行程序,村委會沒有資格代行其職。
最后來為大家做個總結:在不侵犯村民合法權益,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村集體內(nèi)部共同商定一些建設項目,并商定補償事項,這樣做出的《補償安置方案》并不一定無效。但是,沒有任何法律賦予村委會直接自行對村民房屋財產(chǎn)實施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如果有農(nóng)民朋友的合法權益被以此種形式侵害,一定要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保護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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