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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在之前的日常咨詢案例中發(fā)現(xiàn),很多被征收方在征地拆遷項目中如果權益受損,會選擇直接就權益受損的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卻在立案時就陷入了困難。目前雖然我國的立法制度已經逐步完善,但由于傳統(tǒng)思想根深蒂固,很多老百姓還是抱著“胳膊擰不過大腿”的心態(tài),輕易妥協(xié)。也有很多老百姓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仍舊會存在“三大難題”,即立案難、審理難以及執(zhí)行難。此時被征收方應當如何繼續(xù)進行維權呢?立案難究竟有辦法解決嗎?今天小編就針對這樣的問題為大家提供解析。
首先,被征收方如果想要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先行判斷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即可以根據(jù)《法》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確定,主要的審查點包括被征收方是否具有適格原告的資格、是否擁有明確的被告以及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jù)。如果這些條件法院立案庭在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被征收方應當進行登記立案。對于不能當場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接受起訴狀,并出具收到起訴狀日期的相關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認為被征收方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注明理由。被征收方若被拒絕立案,且法院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相關裁定的,被征收方可以選擇和原法院立案庭進行溝通,要求法院或立案或給予書面裁定或出具接收材料書面回執(zhí)。

如果被征收方遇到人民法院沒有正當理由不予進行立案時,可以選擇投訴或者申請檢察院進行監(jiān)督。
第一,被征收方可以選擇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不予立案的法院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予以處分。同時,如果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被征收方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但這一行為的實施需要有前置條件,即被征收方得證明自己已經向下級人民法院起訴過,因此,如果被征收方向原法院申請立案被拒絕后,可以通過郵寄起訴狀的方式進行起訴,并保存相關郵寄底單,此類底單就是證據(jù)。上級人民法院如果認為被征收方符合起訴條件的,則應當立案、審理,或者指令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案件。
第二,被征收方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監(jiān)督,由于我國人民檢察院是我國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機構,具有對立案中的違法問題進行監(jiān)督的職責。
因此,如果在實踐中,大家遭遇立案難的情況時,一定要堅定維權信心,及時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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