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網(wǎng)站!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拆遷過程中,有很多征收方為了達到快速獲取土地的目的,在和被征收人談不攏的情況下,選擇被征收人的房屋。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被強拆房屋的被征收人都會選擇起訴到人民法院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些人房屋被強拆后,沒有其他住房只能租房生活,那租房這部分補償能否要求賠償呢?
在確認強拆違法的訴訟后會涉及行政賠償訴訟,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行政機關需要賠償直接損失。一般而言租房費用并不屬于直接損失,但如涉及到征收,就不能單一的適應《國家賠償法》來對賠償申請人進行賠償,還需要結合征收相關確定的補償標準、補償項目以及補償方式,綜合進行考慮,科學地確認賠償項目以及賠償數(shù)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再101號《行政判決書》對此也予以了肯定。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房屋被違法強拆后,賠償申請人沒有其他住房,只能租房居住,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臨時安置,賠償義務機關應該予以賠償。
綜上可知,房屋被強拆而產(chǎn)生的租房費用雖然不屬于直接損失,但涉及征收屬于補償項目,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予以賠償。
本文轉自“網(wǎng)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