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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河北省發(fā)生了一起強拆案件,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了權(quán)益,當這位被拆遷人下定決心以當?shù)卣鞯夭疬w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審、二審法院卻認為該拆遷項目的拆遷主體是村委會并不是當?shù)匦姓C關,所以被告不適格,遂駁回起訴。遇到如此情況,這位被拆遷人一時間“竟無語凝噎”。
近年來,很多地方的拆遷工作出現(xiàn)了這樣一種情況: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的名義作為拆遷項目的拆遷主體,而行政機關則間接控制該項目實施,所以村委會成為代言人、排頭兵,承擔法律風險,致使一旦出現(xiàn)糾紛,相關行政機關就會以村委會是拆遷主體為由進行辯解。
那么,在遇到該種情況時,村委會在拆遷項目中的實際地位就成為了我們關注的重點。
1、征地拆遷類項目,村委會不能作為拆遷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征收補償費使用分配方案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方可處理。
但這僅表明村民會議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規(guī)定前提下,通過村民自治方式?jīng)Q定建設項目和補償事項等,沒有規(guī)定村民會議可以決定除此以外的其他事項。
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也可以看出,縣級以上政府才有權(quán)利組織實施征地拆遷項目,村委會是沒有資格作為拆遷人的。
2、行政機關背后指揮拆遷項目的施行。
盡管村委會一直在臺前“拋頭露面”地組織拆遷退項目大大小小的事情,但是村委會仍然要聽從有關行政機關的指示。二者一個在明,一個在暗。
在實踐中,有關行政機關通常會用以下幾種方式來操縱拆遷項目的進行:
(1)召開各種會議。比如拆遷動員大會以及項目進行的工作報告會議等等。
(2)下達文件。上級行政機關直接向下級機關或者村委會下達關于指揮該項目工作的相關文件。
(3)在項目現(xiàn)場經(jīng)常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身影。比如相關工作人員直接到被拆遷人家中做動員說服工作,以及出現(xiàn)在強拆現(xiàn)場指揮工作等等。
3、被拆遷人權(quán)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在拆遷項目中,村委會雖然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工作,但是卻不能認定為是該村委會自主實施。因為通過上述可知,一是因為村委會根本不是行政主體,也沒有法定的作為拆遷人的資格;二是因為村委會在上級行政部門的指揮、命令下開展工作。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與該拆遷項目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無論如何也不能置身事外。
因此最高法也在相關案例中強調(diào):拆遷項目雖然形式上表現(xiàn)為村委會是實施主體,但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僅系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輔助者,猶如其“延長之手”,村委會與該行政機關也有著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因此村委會與行政機關系委托關系,依照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為征地拆遷案件的適格被告。
實踐中為什么會出現(xiàn)以村委會為拆遷人的拆遷項目呢?究其原因在于村委會并不是行政機關,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并沒有對其進行規(guī)定。所以該種方法意在規(guī)避征收拆遷部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成一套體系,各地村委會打著村民自治的幌子,堂而皇之成為拆遷主體,為行政機關提供了很大的“可操作性”。
因為這種案件往往案情較為復雜,主體較多,取證困難,所以建議廣大被拆遷人,當權(quán)益受損時及時咨詢專業(yè)的拆遷律師,尋求法律的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