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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出現(xiàn)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行協(xié)商、申請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糾紛。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怎么解決?
建設工程出現(xiàn)民事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糾紛:
(1)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2)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guī)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guī)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xié),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2、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怎樣結算工程款?
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建筑工程無效時,可以根據以下情況結算工程款: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雙方應當按照施工方實際已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付款。
(2)若建設工程經竣工檢驗不合格的,施工方應當予以修復,在經修復驗收合格后,雙方按照施工方實際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付款,但發(fā)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擔修復費用。
(3)若建設工程經竣工檢驗不合格的,施工方應當予以修復,經修復驗收不合格的,發(fā)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需要注意的是:
(1)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當事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能夠確定工程款的,應根據合同的約定結算。
(2)根據合同約定無法確定工程款或不能確定“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
(3)合同對結算單價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一般以市場價格為鑒定依據。
(4)因合同無效產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應根據自身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出現(xiàn)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行協(xié)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