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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當12345熱線的調解回訪掛斷,當信訪接待室的調解記錄歸檔,當法院立案庭的庭前調解告一段落——這些看似解決糾紛的背后,往往隱藏著一個法律效力的真空地帶。行政和解協(xié)議,這張承載著妥協(xié)與期待的紙張,在現(xiàn)行制度下竟無法獲得強制執(zhí)行力。我們不禁要問:當調解成為解決行政糾紛的主流路徑,它究竟是通往實質正義的橋梁,還是掩蓋矛盾的一襲華美袍子?
調解的悖論:高效表象下的制度困境
在“案結事了”的考核壓力下,行政調解撤訴率被異化為衡量審判“社會效果”的核心指標。然而,這種對調解率的過度追逐,正在悄然透支司法公信力與社會資源:
循環(huán)訴訟的怪圈:“訴訟-調解-和解-再訴訟”的惡性循環(huán)已成常態(tài)。當事人將調解視為免費咨詢與施壓手段,反復啟動程序導致行政與司法資源被無謂消耗,最終由全體納稅人買單。
“二等正義”的質疑:眾多法學學者尖銳指出,和解本質上是對司法核心功能的閹割。它剝奪了法院通過裁判澄清法律、解釋規(guī)則、確立先例的機會,淪為一種“向大眾社會的屈服”。當正義的實現(xiàn)依賴于當事人的妥協(xié)而非法律的裁斷,社會價值的扭曲便埋下隱患。
效力缺失的致命傷: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地位極其尷尬。它無法作為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jù),甚至調解過程中的關鍵陳述也不能成為后續(xù)訴訟的證據(jù)。一旦一方背信棄義,守約方只能重歸訴訟起點,前期所有調解努力瞬間歸零——這無異于對誠信的嘲弄,更助長了投機者通過反復違約漁利的空間。
權力失衡:和解光環(huán)下的結構性壓迫
調解制度最受詬病之處,在于其天然難以克服的結構性不平等。當公民個體面對手握龐大行政資源的“官家”,所謂“自愿和解”常常只是偽飾:
被迫妥協(xié)的無奈:在強大的行政權力面前,相對人往往處于絕對弱勢。為避免陷入漫長訴訟或承受更大壓力(如經營許可受限、補貼發(fā)放延遲),許多當事人不得不接受遠低于合理預期的和解方案。這種“自愿”背后,是權力不對等下的隱形脅迫。
審查缺位的風險:和解協(xié)議通常繞過嚴格的司法審查。若協(xié)議內容本身違法(如犧牲公共利益換取息訴罷訪),或存在重大不公,其正當性基礎便蕩然無存。缺乏監(jiān)督的“和稀泥”式調解,可能成為掩蓋行政違法、規(guī)避法律責任的工具。
價值重估:調解應是手段而非目的
必須清醒認識到:協(xié)調的根本價值在于“定分止爭”,和解僅是服務于這一目標的路徑之一。 過度神化調解,將其抬升至超越司法裁判的地位,實乃本末倒置。調解的成功,絕不簡單等同于糾紛的圓滿解決。若以犧牲法律原則、正當程序與實質公平為代價換取表面的“和諧”,無異于飲鴆止渴。
破局之道:邁向有尊嚴的和解
要使行政和解真正成為有效、公正的糾紛解決機制,而非掩蓋矛盾或消耗資源的“無底洞”,亟需系統(tǒng)性制度重構:
賦予調解協(xié)議“牙齒”:探索建立行政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快速通道。經審查合法的協(xié)議,應賦予其與法院裁判同等的強制執(zhí)行力。上海徐匯區(qū)試點的“一站式司法確認”模式,將確認時間壓縮至48小時內,顯著提升協(xié)議權威性。
強化過程監(jiān)督與權利保障:
引入獨立第三方見證(如律師、人大代表)參與重大或復雜案件的調解,確保程序透明公正。
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調解中的信息披露義務與禁止施壓條款,保障相對人充分知情與真實意思表示。
確立“有限調解”原則: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律原則或具有普遍示范意義的案件(如環(huán)保處罰、土地征收標準爭議),應限制甚至排除調解適用,必須通過正式裁判明晰規(guī)則、確立標桿。
構建多元銜接機制:打通“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銜接堵點。若調解失敗,前期依法收集的證據(jù)與事實認定應被后續(xù)程序采納,避免當事人“從零開始”的訴累。
協(xié)調的藝術:在利益天平上尋求平衡點
真正的協(xié)調高手,善于在錯綜復雜的訴求中抽絲剝繭,精準定位核心分歧。尤其在涉及多方博弈的領域(如征地拆遷),協(xié)調的核心在于:
搭建有效對話平臺:讓地方政府(追求發(fā)展效率)、被征收人(訴求合理補償)、開發(fā)商(關注項目進度)三方獲得平等表達與博弈空間。
聚焦利益平衡:超越簡單的“對錯”之爭,運用成本收益分析,尋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shù)。例如通過“產權調換+過渡補貼+就業(yè)扶持”組合方案,在保障被征收人長遠生計的前提下推動項目。
分步化解矛盾:將龐大復雜的爭議拆解為可協(xié)商的具體議題(如評估標準、搬遷節(jié)點、補償方式),逐個擊破,累積互信。
結語:超越“二等正義”的迷思
調解,這一融合法律智慧與社會經驗的技藝,其價值不應被全盤否定,但更不應被盲目推崇。我們需要的,絕非以犧牲法律尊嚴與個體權利為代價的“和稀泥”,而是在規(guī)則框架內運行、受有效監(jiān)督制約、具備制度剛性的“有尊嚴的和解”。唯有當和解協(xié)議不再是一紙空文,當調解過程不再是權力碾壓的舞臺,當司法裁判的最終保障清晰可見,行政和解才能真正擺脫“二等正義”的標簽,成為定分止爭的有效利器,而非掩蓋矛盾或浪費資源的無底洞。正義的實現(xiàn),不能總寄望于當事人的妥協(xié),更需仰賴制度的完善與權力的謙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