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網站!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無法及時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亦無法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在提留30%后將其余70%(各地略有差異)分配給村民。
如何將這些款項發(fā)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實際情況,當前土地補償費的支付有三種情形: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的,征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fā)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容易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種:
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征用;
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征用,就歸誰所有。
北京拆遷律師溫馨提示:法律已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有權參與分配的也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惟一依據。本文轉自“網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