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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12月28日,重慶五中院對姐弟墜亡案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眾多網(wǎng)友在確認宣判最后沒有“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字樣后,紛紛長舒了一口氣。悖逆人倫的兇徒被繩之以法,正義在得到了伸張,社會公眾的情緒也得到了些許慰藉。同時,我們也應(yīng)該慶幸這對悖逆人倫的兇徒生在現(xiàn)代中國,因為如果這一案件發(fā)生在古代,起碼對張犯而言,其大概率不會被處極刑。
2021年12月28日,重慶五中院對姐弟墜亡案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眾多網(wǎng)友在確認宣判最后沒有“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字樣后,紛紛長舒了一口氣。
悖逆人倫的兇徒被繩之以法,正義在得到了伸張,社會公眾的情緒也得到了些許慰藉。同時,我們也應(yīng)該慶幸這對悖逆人倫的兇徒生在現(xiàn)代中國,因為如果這一案件發(fā)生在古代,起碼對張犯而言,其大概率不會被處極刑。
讀者或許會感到驚訝,在古代殺害自己的親生孩子居然可以不被處以極刑。但這一切其實可以在一些俗語中就發(fā)現(xiàn)端倪。例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更有甚者,《二十四孝》中,著名的典故《郭巨埋兒》。郭巨活埋自己親生孩子的行為,居然在過去很長時間內(nèi)被作為正面行為進行宣揚。
事實上,在傳統(tǒng)宗法倫理體系下,父母等具有更高地位的人殺死子女等地位相對低下的人,往往很難以“殺人償命”處結(jié)。
例如,秦簡《法律答問》中,曾有這樣的表述,“(父母)擅殺子,黥為城旦舂”。這一規(guī)定的意思就是,父母擅自殺死自己的孩子,應(yīng)當(dāng)被處以刺面、發(fā)配到邊疆,夜里筑長城,白天站崗,防范敵寇的刑法。大致等同于《水滸傳》中經(jīng)常提及的刺配。
我們知道,秦朝素以嚴刑峻法著稱,“黥為城旦舂”的刑罰可謂輕緩。而《唐律疏議》、《宋刑統(tǒng)》等對于張犯的行為大致都是處以流放的處罰。與之對照的是,歷朝歷代,子女弒殺父母,皆屬罪大惡極,往往都是處以凌遲之刑(崇禎年間,庶吉士鄭鄤以“杖母不孝”被凌遲處死)。
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本案發(fā)生在古代,張犯作為兩個被害人的親生父親,雖其罪行惡劣,卻未必會被處以極刑。

那么,葉犯呢?若將本案放于古代,則葉犯在宗法名分上系兩位被害人的繼母,其罪行又將如何處罰呢?
《唐律疏議》第二十二卷明確,嫡、繼、慈、養(yǎng)(長輩)殺子孫者,在徒一年半的基礎(chǔ)上加兩等,處罰甚輕。到宋朝后,這一罪行的處罰有所加重,宋太祖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
也就是說,對于葉犯的行為,自宋朝開始,不在有身份加持,其應(yīng)當(dāng)被處斬(《宋刑統(tǒng)·賊盜律》的規(guī)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明代的《大明律》對繼母殺前妻之子的量刑,繼承唐律“加一等”也只判處徒刑,但殺子造成夫家絕嗣的,繼母處絞刑。清代基本沿襲了明代的處罰,一般情況下葉犯都不會被處以極刑。
所以說,我們應(yīng)該慶幸都生活在現(xiàn)代的中國,任何人犯下惡行都會被法律嚴懲,而不是遵奉“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古代。
最后,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重慶市五中院已經(jīng)作出了判決,但由于本案上訴期未過,基于求生的本能,張、葉二犯大概率會揪住最后的救命稻草上訴。
根據(jù)以往某些案例,確有罪大惡極的兇徒二審上訴被改判的情況。如百香果女孩案,罪犯楊某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后二審被改判死緩;又如四川岳父滅門案,罪犯也是在一審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情況下,二審上訴被改判死緩。
因此,如果本案進入二審程序,我們期待二審法院能夠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的生效判決,以告慰受害者及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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