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般將產權證書中明確記載的權利人確定為被征收人,并簽訂補償協(xié)議。但是在集體土地上會出現一處宅基地不止一人的情況下,那么,一戶多人都有資格簽安置補償協(xié)議?他人簽訂的后果需要自己承擔么?
本文,在明律師結合最高法的裁判要旨梳理一下集體土地上家庭成員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資格問題。
一般情況下,在“一戶一宅”的大原則下,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安置補償一般以一處宅基地作為確定一戶的基礎。故在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時,征收方通常與確定家庭成員中的一人(一般是戶主)簽訂相關協(xié)議。
特殊情況之一:無產權登記的房屋
由于征收方一般是按照登記的權利人確定簽訂主體,因此一旦出現沒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征收方是難以明確房屋所有權人以及各自份額的。
為什么難以確定?原因在于:在宅基地上置辦一套完整的房屋常需要多人出資,同時房屋作為合法的財產可以買賣、贈與、繼承等。一旦缺少具有較高公信力的權屬登記,別說征收方了,人民法院一時半會也不能確定房屋的權屬關系。
故在這種情況下,征收方和該房屋的家庭成員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并無不妥。最高法的裁判要旨也明確說明:難以苛責行政主體就尚未分家析產的某戶房產分別與被征收人簽訂各自具體份額的安置補償協(xié)議。
不過,既然此時房屋份額不明晰,那么安置補償協(xié)議中當然不能擅自將補償款就按份額分配到人頭上,更不能約定讓其中一人全額拿走。
因此,協(xié)議的安置補償內容應該均以“該戶”作為安置補償對象。這樣才不會存在征收方與某一家庭成員簽訂協(xié)議時損害到其他成員安置補償權益的情況。

特殊情況之二:子女代簽是否有效
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qū)存在這樣的思想:沒分戶的子女就還是孩子,怎么能簽補償協(xié)議。
但最高院的判決明確指出:與當事人共同生活且在宅基地上出資修建案涉房屋的成年子女,有權代表家庭與行政機關簽訂被訴補償安置協(xié)議。
簡言之,子女簽署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一,與戶主共同生活;其二,與戶主共同出資(并不要求特定比例);其三,已成年。
因此,只要符合了上述三個條件,子女實際上就不是“代簽”,其本身就具有簽署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資格。
特殊情況之三:離婚后還未變更房屋登記信息
現實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戶主夫妻雙方雖然已經辦了離婚手續(xù),并且也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了協(xié)議分割,但是宅基地仍然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權利簽署協(xié)議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村“一戶一宅”的規(guī)定,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仍需按照一戶進行補償安置。
而最高法的判例明確說明:只要安置補償協(xié)議不損害包括權屬登記人在內的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人的實體權益,即使程序存在瑕疵,該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也是有效的。
由此可知,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簽訂主體認定,在程序方面并不嚴苛。關鍵在于實體方面是否侵犯了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故,即使離婚后宅基地的權屬登記信息還未變更,夫妻中的一方仍然可以就內部達成的財產份額協(xié)議向另一方實際簽訂人主張自己的份額。
從上述我們主要闡述了特殊情況下簽署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資格問題,可以看出具有簽字權的人并非單一的個人。
那么,如果其他家庭成員不認可其他家庭成員簽署的安置補償協(xié)議,可以拒絕履行安置補償協(xié)議中的義務嗎?
事實上,若征收方與具有簽字權的家庭成員惡意串通,損害了其他成員的安置補償利益,這樣的補償協(xié)議直接無效,自然無需履行。但若簽字人具有簽署資格,且協(xié)議內容也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其他家庭成員沒有直接簽署也需要履行相應地義務。
最高法的裁判要旨也指出:由于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成員共同財產的處分,效力應及于全體家庭成員。因此,再以“征收方沒找我簽協(xié)議就是違法強拆”為由提起上訴,顯然站不住腳。
在明提醒大家,為了更好滿足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照顧到其他家庭成員的安置權益,簽署協(xié)議必須多和家里人商量,必要時還可以咨詢專業(yè)的律師。
如對于征收補償方案不滿意,或想要提高賠償標準的話,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