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地方要實施征收拆遷項目,首先由政府作出意向性的規(guī)劃文件,然后在聽取被征收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正式的征收補償決定。征收決定作出后會有相應的征收補償標準,具體的補償標準規(guī)定在地方征收補償方案中。由于各地方經濟環(huán)境的不同,各地方的補償標準和方案也是不同的。但不管各地方怎么規(guī)定具體的補償標準,都必須遵守一個原則底線,即:保證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如何理解“保證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呢?在明律師來解析下這個問題。
一、征收中,保證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是指對于房屋拆遷補償總額,不應低于其入市交易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標準應該以征收公告發(fā)布時,周圍房屋的市場價格為基準。也就是說,政府征了老百姓的房屋,給的補償款至少要能買到周圍同樣類型位置的房屋。
相對應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要保證拆遷后的生活水平,不能比拆遷前差。所以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至少要保障自己有能力購買當地同等標準的房屋,才能判定該標準在合理范圍內。
總而言之,如果說征收方給的補償款不足以支付周圍地區(qū)平均購房款,那么該補償款是偏低的。征收補償偏低,實質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此,被征收人是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的。

二、不論是選擇貨幣補償(要錢)、還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要房),都不能低于房屋的本身價值。
對于房屋補償方式,法律賦予了被征收人選擇權。即: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最有利于自己的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產權置換補償。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征收中,征收方只固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只給產權置換,規(guī)避被征收人的選擇權,這都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維權。
而重點要關注的是:不管是選擇貨幣補償,還是選擇產權置換,其最終結算下來的補償利益都以房屋本身價值為衡量標準。也就是說,征收補償的最低限度標準,應是“拆一還一”。對此最低標準,是絕對不能再打折扣、做減法的。
因此,無論是想要錢、還是想要房,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選擇。在選擇時,一定要反復查看獲得的拆遷補償是否合理,產權置換比例是否不低于1:1,拆遷補償總額是否不低于被征遷人房屋的本身價值。如果所獲補償過低,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并采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手段。
如對于征收補償方案不滿意,或想要提高賠償標準的話,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幫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