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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百余平方米的擁有《臨建房、商亭執(zhí)照》的建筑物被認定為違建,進而被當?shù)卣圆疬`程序限期拆除。當事人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能否進一步申請行政賠償呢?“違建不補”是否會在這種情況下轉變?yōu)椤斑`建不賠”呢?近,
百余平方米的擁有《臨建房、商亭執(zhí)照》的建筑物被認定為違建,進而被當?shù)卣圆疬`程序限期拆除。當事人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能否進一步申請行政賠償呢?“違建不補”是否會在這種情況下轉變?yōu)椤斑`建不賠”呢?近日,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王金龍拆遷糾紛律師團隊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贏得的一起行政賠償訴訟,或許能帶我們一探這一問題的端倪。
2004年,遼寧省某市城管監(jiān)察大隊就委托人薛女士在該市某街面積為118.66平方米的建筑物向其頒發(fā)了《臨建房、商亭執(zhí)照》。
2015年4月,當?shù)匾?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作出鑒定,認定薛女士的這處房屋違反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規(guī)定,屬于違法建筑。后城管執(zhí)法局和市政府分別作出責令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將涉案房屋強制拆除。
薛女士認為自己的無證“臨建”房屋實際建造、經營多年,且在建設之初得到了當?shù)卣呱系姆龀趾蛶椭?,本著“實事求是,妥善處置”無證產籍房屋的原則,應當對涉案房屋予以補償。
經依法起訴,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涉案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薛女士隨后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賠償,市政府未予賠償,薛女士遂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然而遼寧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未完全支持薛女士的賠償請求,而是經審理采信了涉案房屋為違建的認定,只判決賠償了其因強拆導致的建筑材料損失1萬余元。
薛女士在王金龍律師團隊的指導下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主張涉案房屋不是違法建筑,要求市政府承擔其應盡的賠償責任。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xx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35條規(guī)定,1990年4月1日《城市規(guī)劃法》頒布前自建、自住的具備獨立生活條件的住宅房屋未經登記的,應當按照有證房屋70%給予補償。
本案中關于房屋的建成年代因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而無法查明,但薛女士于2004年取得了《臨建房、商亭執(zhí)照》,案涉房屋亦已經實際使用多年并于2014年經過了整體修繕,且征收決定公告之前有權機關并未確認其為違法建筑,亦有類似房屋已由房屋開發(fā)公司與購房者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
綜合考慮上述各種因素,案涉房屋不應認定為違法建筑,而是可以參照前述《辦法》的規(guī)定計算行政賠償。
2020年12月21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遼行賠終104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撤銷遼寧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關于“房屋建筑材料損失”的判項,判令市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薛女士房屋價值的損失。
由“建筑材料損失”到“房屋價值損失”,絕非簡單的文字表述變化,行政賠償數(shù)額也較之前飆升數(shù)倍。
拆遷律師: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王金龍律師團隊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不是所有“臨建”房屋都具有合法性。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規(guī)定,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也不得擅自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故此,大家還是要提高法律意識,確保自己建造房屋的合法性,盡量避免在征拆來臨時遇到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