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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明律師最后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對因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非糧化”情形政府要區(qū)分情況妥善處置,一旦遇到不分青紅皂白搞“一刀切”砍除的,農民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日前在京拉開大幕的2022年全國“兩會”上,耕地保護、遏制“非農化”“非糧化”勢頭成為了代表委員們關注的重點問題。農業(yè)農村部部長唐仁健就此表示,要更加嚴格的控制土地用途?!暗鼐湍敲炊?,需求這么龐大,地上種什么不種什么,多種什么、少種什么必須要精打細算”。遏制耕地“非農化”,永久基本農田“非糧化”無疑將成為2022年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這將給廣大農民朋友帶來怎樣的影響呢?若干年前一不留神在耕地上種植了樹木,或者挖塘養(yǎng)魚、建養(yǎng)殖場,真的要被“一刀切”拆除、砍伐干凈嗎?
在明律師首先簡要為大家區(qū)分一下“非農化”和“非糧化”在概念上的區(qū)別。
“非農化”是針對耕地等農用地而言的。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農用地自然不能用于搞非農建設,而耕地又是農用地中格外受政策、法律保護的特殊地類。對耕地進行“非農化”使用,不僅嚴重違法,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
《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guī)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與之相對應的罰則也非常明確,《土地管理法》第75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37條規(guī)定,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fā)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是說,將遭破壞的耕地資源恢復原狀是首要的治理措施。在此基礎上,涉嫌違法占地建房的,要么拆除要么沒收,并沒有第三種結局存在。
而“非糧化”則是一個《土地管理法》修訂后出現的比較新的提法,主要針對的是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中的高標準農田。通俗一點理解就是永久基本農田只能用來種糧食作物,不得貪圖短期經濟利益挖塘養(yǎng)魚或改為從事林果業(yè)、養(yǎng)殖業(yè),種植其他經濟作物。
剛剛發(fā)布的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xiāng)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對此的描述為:
“分類明確耕地用途,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yōu)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引導新發(fā)展林果業(yè)上山上坡,鼓勵利用“四荒”資源,不與糧爭地?!?/p>
那么“非糧化”了又有怎樣的懲處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guī)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或者挖塘養(yǎng)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前述《土地管理法》第75條的規(guī)定處罰。
大家注意了,對“非糧化”的主要處罰方式是“責令限期改正”,并不包括簡單粗暴“一刀切”地將已種植的苗木強制砍除。
顯然,法律并未賦予整治“非糧化”搞簡單粗暴砍伐苗木、強行恢復成耕地的權力。根據《行政強制法》的一般原理可知,若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想要強制將某塊土地上已種植的作物砍除,必須在作出相應決定后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同時需要明確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發(fā)包方也就是村集體無權以“非糧化”為由終止土地承包合同,強行收回承包地。
毫無疑問,“非糧化”是一種土地違法行為,但相較于前面提到的“非農化”,其危害性顯然較低,在查處上也理應符合行政法領域的“比例原則”。
農業(yè)農村部部長唐仁健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這些年來不可否認,有好些地方耕地搞了林地、園地、草地,還有一些種了其他經濟作物,按要求永久基本農田和高標準農田要逐步回歸到種糧食,各地在把控這個問題的時候,不能搞一刀切,簡單粗暴把之前農民種的其他東西砍了,要合理合情、實事求是,制定一個逐步回歸的時間表,把握好進程?!?/p>
在明律師要強調的是,部長的上述表態(tài)是十分及時、必要的。這就是說,對永久基本農田上種了果樹等其他經濟作物的,“責令限期改正”所設置的期限要合理。
像拆除違法建筑那樣限期三、五、七天是不行的,而應當考慮到農民所種植作物本季的收成,能進行移栽的要預留出移栽至一般耕地、林地上的時間,在改正、恢復的同時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和合理利益訴求。
從嚴格意義上講,“非糧化”在2020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是不違法的,甚至在一些地區(qū)、項目上還受到過政策的鼓勵和支持。故此,如今要對這種情形進行全面整治,也應當做到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不能用今天的政策去懲處老百姓昨天的行為。
在明律師最后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對因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非糧化”情形政府要區(qū)分情況妥善處置,一旦遇到不分青紅皂白搞“一刀切”砍除的,農民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種植、養(yǎng)殖設施的建設均屬于“非糧化”而非“非農化”范疇,且以往自然資源部出臺過關于占用一般耕地建養(yǎng)殖場的文件。故對于矛盾糾紛頻發(fā)的農村養(yǎng)殖場問題,大家切勿輕信有關人員“非農化”、違法建設等施壓說辭,而是要勇于拿出自己當年經批準許可建設發(fā)展的證據,在有補償、有獎勵的前提下配合落實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