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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2年北京冬奧會已經(jīng)進入了倒計時階段,加入了“更團結(jié)”的奧林匹克格言也將在又一次點燃的圣火下得到印證和升華。事實上,“更團結(jié)”理應成為人類社會普遍的價值追求,征地拆遷領(lǐng)域也同樣如此。那么,作為被拆遷人而言,怎樣踐行“更團結(jié)”才能為我們最終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創(chuàng)造積極因素和條件呢?團結(jié)起來究竟是否真能“力量大”呢?,
2022年北京冬奧會已經(jīng)進入了倒計時階段,加入了“更團結(jié)”的奧林匹克格言也將在又一次點燃的圣火下得到印證和升華。事實上,“更團結(jié)”理應成為人類社會普遍的價值追求,征地拆遷領(lǐng)域也同樣如此。那么,作為被拆遷人而言,怎樣踐行“更團結(jié)”才能為我們最終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創(chuàng)造積極因素和條件呢?團結(jié)起來究竟是否真能“力量大”呢?本文,在明律師就給大家點撥一下這方面的認識。
【一戶與百戶,直接關(guān)乎選擇權(quán)利救濟所面臨的輿論環(huán)境】
在很多房屋遭違法強制拆除的案件中,我們都會看到拆遷方面對媒體輿論作出這樣的表述:涉案項目一共xxx戶,已經(jīng)簽約搬遷了xxx-1戶,就剩下當事人這一戶始終未配合簽約搬遷了……
這話有什么用呢?能證明其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合法嗎?不能。能證明其已經(jīng)給足了法定的補償安置嗎?也不能。那拆遷方為何如此熱衷這種表述呢?
顯然,在國人的概念里,“人多”和“人少”是與一個主張、訴求是否合情合理,應否給予支持理解的關(guān)鍵?!皯撋贁?shù)服從多數(shù)”是很多人根深蒂固的認知,大家似乎忘記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shù)人手里”這樣的教訓。
就是這一戶或者幾戶“釘子戶”,或者叫“滯留戶”,致使已經(jīng)簽約搬遷的幾百戶甚至上千戶居民不能按時回遷安置。這話從事實層面上不容否認,但卻并不能因此得出已簽約戶損失是由“滯留戶”造成的這一因果關(guān)系。
同樣道理的,還有獎勵金的問題。獎勵金是一種政策行為,而非法定補償,這就給了拆遷方以較大的靈活設置空間。
而正是因為分單元、分樓棟、分片區(qū)搞捆綁的“靈活設置”,才致使某戶不愿過早簽約的被拆遷人成為了其他已簽約戶的眾矢之的。
你一戶不簽約,我們整棟樓跟著少拿獎勵金,這輿論壓力你說大不大?不過稍加分析我們就不難理解,問題根本不在人家簽不簽字上,而在于這樣“玩兒”政策就欠缺合理性,引發(fā)矛盾糾紛是不當游戲規(guī)則導致的必然結(jié)果。
在個案中,太多的被拆遷人正是難以應付強大的輿論壓力,最終在不合理的補償安置面前選擇了放棄、妥協(xié)。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了,并不能代表老百姓對補償安置真的滿意。
【一戶與百戶,直接關(guān)乎征收拆遷行為能否依法推進】
老百姓一定要明白一個道理:征收補償究竟是否公平、合理,一個重要的檢驗標準就是簽約率。換言之,如果被拆遷人確實對補償安置不滿意,就一定不要迫于壓力、面子或者自認為“勢單力孤”而輕易妥協(xié)簽約,否則你的“不滿意”就會變?yōu)椤皼]道理”,本來是黑的就可能會變成白的。
比如2021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就規(guī)定,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接下來的第31條進一步提及了“個別人”這一因素: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只有征收方通過前期的政策宣傳、入戶協(xié)商等工作將對補償安置不滿且未簽約的戶壓減到“個別”這一標準上(可粗淺地理解為被拆遷戶的10%以內(nèi),各地規(guī)定的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其征地報批行為才可能通過,也才能進一步組織實施具體的征拆行為。
倘若因不同意補償安置方案而拒絕簽約的戶數(shù)始終居高不下,補償安置方案就勢必會迎來修改完善,任何人都無權(quán)無視民意強行推動拆除房屋。
這樣的道理同樣適用于棚戶區(qū)改造、舊城改造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中。在適用“預簽約”模式開展的情形下,簽約率到不了90%以上,征收決定就難以合法作出,被征收人就能取得繼續(xù)就補償方案與征收方協(xié)商談判的可能。
分析到這里,話就不需要往下深說了。恰恰由于一些被拆遷人在項目初期聽信了拆遷方的單方面宣傳,片面采信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搗亂者占便宜”等說辭,才沒有對涉案補償方案進行詳細審查的意識,并最終成為了不公平、不合理補償待宰的羔羊。
每多一戶被拆遷人簽約、騰房、領(lǐng)獎勵金,剩余選擇依法維權(quán)的被拆遷人的處境就會在客觀上變得更加艱難,提升補償安置利益就會更不具有可行性。
給拆遷方“湊比例”的事要不要去做,被拆遷人一定要問問自己的內(nèi)心:補償安置確實公平、合理,那沒的說,該配合一定要配合;補償安置不夠公平、合理,疑問很大,那么選擇暫不簽約依法救濟權(quán)利,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quán)利,任何人也無權(quán)施壓、剝奪或者說三道四。
【怎樣做才能不淪為“一戶”?】
跟著走、隨大流是國人的一大特性,這就要求法治意識、權(quán)利意識較強的被拆遷人要在拆遷啟動之初及時行動,盡早讓專業(yè)律師了解情況,介入到案件之中。
至少有3件事是決心維權(quán)的被拆遷人所能做的:
1. 自己先盡早咨詢專業(yè)律師,弄清所面對的情況,不要在別人的七嘴八舌中迷失了自我。“明白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jīng)過咨詢、信息公開申請、學習了解法律法規(guī)等具體動作自我教育出來的。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先甭管別人,這樣的認知是非常正確的。
而在現(xiàn)實中,很多人是自己沒主意,也不懂法,上來就去聽街坊鄰居親戚的,這無疑不夠理性。別人家最后怎么補償,和你家沒有關(guān)系,不能把自己未來的居住生活條件改善都寄希望于別人身上。
2. 綜合素質(zhì)較強的被拆遷人要敢于多承擔一些責任,團結(jié)帶領(lǐng)其他被拆遷人做到知情、參與、監(jiān)督和及時救濟權(quán)利。
一個項目往往會產(chǎn)生若干個被拆遷人自發(fā)組建的信息共享互助微信群,這是好事,有利于被拆遷人對拆遷項目的知情、參與和監(jiān)督。對于征收方而言,應當理性看待這種現(xiàn)象,讓大家說話天是塌不下來的。
而在這一過程中,總是需要有“能人”站出來多為大家提供一些服務的。這種服務完全是正向的、積極的,被拆遷人無需過分擔憂、焦慮,而是要敢于并且善于為大家多做貢獻。
3. 積極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針對補償方案提出意見、要求聽證,參與評估機構(gòu)的選擇和入戶調(diào)查登記,通過切實有效的行為讓更多的人認識到補償安置的公平性、合理性問題。在項目啟動初期,復議、訴訟的“點”尚未到來,但絕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可以閑著。
要善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契機、抓手,多掌握一些訊息,多與拆遷方進行正面、直接的協(xié)商談判。披露出來的信息點越多,補償安置的合理與否就越清晰明了,團結(jié)更多人的可能性也就會越大。
光是組建微信群,整天在里面吐槽或者發(fā)些有的沒的的牢騷是沒用的,上述這些事情如果能做到人人積極參與,那么最終淪為“一戶”的擔憂也就會消減于無形。
在明律師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更團結(jié)”是征拆領(lǐng)域持續(xù)發(fā)展、深入的必然要求。被拆遷人相互之間、家人之間、和律師之間都要“更團結(jié)”,依法救濟自身補償權(quán)益的目標才更可能變?yōu)楝F(xiàn)實。單單剩下1戶,幾間瓦房,遭強制拆除的風險自然就大,這是大家都能明白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