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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越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越城區(qū)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
住宅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jù)《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越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越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補充通知》精神,結合越城區(qū)實際,現(xiàn)就越城區(qū)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凡在越城區(qū)實轄范圍內,因城中村改造需對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進行征收的適用本辦法。
二、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部分合法房屋建筑面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時,剩余部分合法房屋建筑面積不能再另行享受保底安置待遇。
三、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或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安置方式的,產權調換部分安置面積在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公布的房源中擇房安置,具體擇房辦法由各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另行制定。
四、價格結算
貨幣補償安置款是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結算款和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且在可安置標準以內部分面積,按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結算款的總和。
(一)貨幣補償基準價的確定:由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委托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參照被征收房屋周邊區(qū)塊住宅房屋市場交易情況,結合被征收房屋區(qū)位等實際,出具貨幣補償評估價,并根據(jù)貨幣補償評估價提出貨幣補償基準價,報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備案。
(二)重置成新價的確定:由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委托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根據(jù)被征收房屋的實際評估價確定。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結算。
(四)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且在可安置標準以內部分面積,按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結算。
(五)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安置方式的,貨幣補償后剩余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或保底安置部分面積可就近選擇套型安置,就近選擇的套型面積超過剩余合法房屋建筑面積或保底安置部分,按同期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評估價結合樓層差價結算。
五、各類補助費及提前搬遷獎
(一)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一次性搬家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面積每平方米6元計發(fā)。選擇全部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搬家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面積在60平方米內的(包括6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計發(fā),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發(fā),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面積超過60平方米以上部分,再按每平方米6元計發(fā)。
(二)安置過渡費
安置過渡費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計發(fā)6個月。選擇全部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算。
(三)提前騰空搬遷獎勵
提前騰空搬遷獎勵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算,按征收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截止時間提前10天及以上騰空搬遷(騰空房保持完好并經驗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再獎勵50元。選擇全部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算。
六、支付方式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人與項目實施主體(單位)簽訂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搬遷完畢的,項目實施主體(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貨幣補償面積的安置款及搬遷獎勵、補助等費用。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補償安置方式的,其搬遷獎勵、補助等費用各按征收補償?shù)暮戏ńㄖ娣e計算。
七、鼓勵措施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搬遷完畢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安置款(不含附屬物、 裝修)10%的獎勵,該部分獎勵在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搬遷完畢后一次性支付。
(二)自被征收房屋搬遷完畢之日起12個月內,被征收人在注冊地為越城區(qū)實轄范圍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越城區(qū)實轄范圍開發(fā)的樓盤內購買商品住宅房屋,或在越城區(qū)實轄范圍內拍賣安置房的,憑新購房屋所有權證,給予相應額度貨幣補償安置款(不含附屬物、裝修、10%獎勵)20%的獎勵,新購房屋款超出貨幣補償安置款部分不作獎勵。
被征收人購買在越城區(qū)實轄區(qū)域納稅的房產公司在越城區(qū)實轄范圍外、越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開發(fā)的商品房,可按補償安置款(不含附屬物、裝修、10%獎勵)的10%獎勵。
被征收人購買在越城區(qū)區(qū)域內的二手房,也可按補償安置款(不含附屬物、裝修、10%獎勵)的10%獎勵。
八、其他項目涉及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九、本辦法由越城區(qū)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試行,之前已實施征收的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4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