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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踐中,基本有以下幾種方法來進行評估:
市場比較法是將估價對象與在估價時點近期有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chǎn)進行比較,對這些類似房地產(chǎn)的已知價格作適當?shù)男拚?,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該評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格。
成本法是通過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收益法是預計估價對象未來的正常凈收益,選用適當?shù)馁Y本化率將其折現(xiàn)到估價時點后進行累加,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假設開發(fā)法是預計估價對象開發(fā)完成后的價值,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fā)成本、稅費和利潤等,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基準地價修正法是在政府確定公布了基準地價的地區(qū),由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diào)整得出估價對象客觀價格。
選用的評估方法不同,必然會導致評估結果的不同,不正確使用評估方法也必然導致評估結果失真,不能真實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格,應當及時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diào)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nèi)房屋情況,包括已經(jīng)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jīng)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diào)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nèi)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已經(jīng)登記的房屋,其性質(zhì)、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jīng)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