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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遷活動當中,政府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以下幾項:
一、征地批文,具體包括:
1、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轉發(fā)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書,包括:
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一書四方案,包括:
1、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包括:
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
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獲批后實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如果被拆遷人在征收時未能見到上述公告內容,均有權向政府依法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征地機關向其公開征地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