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告知、確認、聽證”三步程序調整為“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征地程序和要求,特別是增加了征地預公告程序以及對搶栽搶建不予補償、對阻撓征地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侵占征地費用給予行政處罰和賠償等新的規(guī)定。
1、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fā)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2、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3、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4、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yè)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5、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guī)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6、聽證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7、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8、簽訂協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9、申請征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規(guī)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10、發(fā)布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