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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時候,申請勞動仲裁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式,但是需要在有效期內進行申請,如果仲裁時效時效法院會不會受理呢?
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嗎
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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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審查明,原告李某在2007年4月2日開始供職于某公司,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一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8年2月份公司停發(fā)原告工資,3月底原告得知后,便電話詢問公司老總,老總告訴原告不要來上班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書面?zhèn)髡嬉环菸募蠊狙a發(fā)工資、獎金等各項損失計13645元,但一直未給與補償。于是,2009年10月13日,原告便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補發(fā)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補償一個的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等。10月14日,仲裁委員會以原告申請超過仲裁申訴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2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實際上雙方一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給予補償共計11850元。
被告認為,公司未收到原告的傳真,原告也未向公司主張過權利,且原告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委員會裁決;以原告超過申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2008年3月底時知道其被解除勞動關系,其權利受到侵害,仲裁時效時間開始計算。同年7月23日又向公司主張過工資、獎金等補償,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應從該日之后重新計算。原告稱之后多次打電話要求公司支付各項補償?shù)囊庖姴⑽刺峁┫嚓P證據(jù)支持,不予認定。原告本應從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內向提起仲裁,但其直至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其申請已超過仲裁時效。
在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一年內,應當盡早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避免再次出現(xiàn)因為過了仲裁期限使自己的權利得不到維護的情況發(fā)生。